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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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X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以食品批发、自动售货为主的,或者设有外设仓库的食品经营者不认定为小食杂店。第四条小食杂店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小食杂店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市场主体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第七条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

3、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力、。选择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适用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小食杂店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八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小食杂店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第十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

4、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经营布局合理,食品与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分区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七)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简单复热成品除外;(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本办法所称简单复热成品

5、,是指将预包装食品不经清洗、切配、调味等过程,直接通过微波、蒸、煮等简单操作方式(不含烧烤、煎、炸、炒等制作方式)加热。第十一条小食杂店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依法标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质期;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配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有效覆盖隔离设施。销售散装熟食还应设置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配备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第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6、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小食杂店还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三)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三条小食杂店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第十四条已经办理小食杂店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如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

7、得食品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原备案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小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小食杂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将小食杂店备案信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

8、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鼓励小食杂店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引导、督促小食杂店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附件:1.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模板)2 .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注销表(模板)3 .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编号规则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备案日期:年月日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承诺申请人承诺,已知晓小食杂店备案的各项要求。以下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经营条件符

9、合法定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面积(Itf)经营种类1.是否含散装食品:口是:口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口散装熟食)口其他散装食品口否2.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3.是否含特殊食品:口是: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口否4.是否含简单复热成品:口是口否是否网络经营口是:口自建网站:(填写网址)口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及网址)口否市场监管部门(盖章):受理人(签字):备案编号:备案时间:

10、备案信息查询网址:填表说明1 .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小食杂店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04 .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5 .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7 .经营场所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经营场所面积包括仓库面积。8

11、.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口中打L9 .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10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注销备案。11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12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线下办理)。13 .该表可向备案部门获取。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注销表提交注销日期:年月日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代

12、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盖章):受理人(签字):备案注销时间:申请人(签字人填表说明1 .申请人应当知晓小食杂店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 .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3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4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线下办理兀5 .该表可向备案部门获取。江苏省小食杂店备案编号规则1 .编号结构小食杂店备案编号由SZ(“食杂”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3、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镇街地址码、5位顺序码。省、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镇街地址码用2位数字表示,为登记对象所在的镇街编码;顺序码用5位数字表示,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由小食杂店备案单位按照时间顺序对申请备案主体编定的顺序号。2 .编号原则小食杂店备案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2.1 属地编码原则小食杂店备案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第1位至第6位数字组合表示备案小食杂店的具体经营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至第8位数字组合表示备案对象所在的镇街编码。各县(市、区)备案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自行设定镇街编码。2.2 唯一编码原则小食杂店备案编号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只能拥有一个备案编号,任何一个备案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小食杂店。小食杂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备案编号保持不变。小食杂店备案编号一经使用,该编号不再赋给其他小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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