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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判断摘要I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该类案件的复杂矛盾之处也愈见明显。我国虽然对处理该类案件已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案情复杂多元化,我们无法完全穷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情,这使我们现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还无法形成系统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文先粗略地列举分析了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的审理难题,然后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最后列举了大量的司法审判案例来分析在具体情形下应如何判断和认定民间借贷证明责任。关键词I民间借贷;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一、引言截至2022年5月3日,在我
2、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可得1600万之多的相关裁判文书,可见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之多。不同于以往的民间借贷常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现如今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已扩展到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主体之中。同时,民间借贷纠纷相比较金融机构的借贷来说,借贷门槛更低,也更方便快捷。因为民间借贷的种种优点,更多的民事主体选择了这种借贷方式,导致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繁多,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喷涌式”的增长。我国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在2020年,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并没
3、有完善的证明规范,相关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也不明确,比如在因书面借据等引发的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事实认定的问题尚没有解决。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理困境因以前的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在熟人社会的影响下,借款人往往不会出现有钱不还,借钱不认的情况,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时也相对简单。在我国1991年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其主要精神是强调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该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官审理规范和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利息约定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要偏向于存在利息约定、被告的适格条件、如何认定借款用途等。如
4、上所述,以往的借贷关系较为简单,因此该司法解释虽内容简单,但是几乎可以用于解决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因现代金融、科技与经济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变得复杂,与以往的借贷通常发生于自然人之间,尤其是近亲属之间,不同的是,现如今的借贷还会发生在自然人与各金融机构之间,支付宝软件中的“借呗”服务,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再如民间借贷的规模更大,以往发生借贷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生活、治疗家庭人员突发疾病等,因此以往的借贷规模较小,金额也不多,而现如今的民间借贷有可能是因为企业急需金钱运转等问题,借款的金额也明显增多。再如以前的借贷案件一般不会出现出借人不具备借贷
5、主体资格的问题,可是现在社会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范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判断放贷人是否具有放贷资格。另外,现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还遇到了一些新的审理难题,法院需要对借款人的借款性质进行认定,判断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是否是借贷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是虚假诉讼、套路贷等情况。因借贷关系的复杂化,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也更繁杂。比较我国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该类案件的案件事实证明标准逐渐提高,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也就更加重要。一些学者对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6、比如吴泽勇教授指出,民间借贷诉讼的事实认定的困境解决需要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基础上,同时借助主张责任、证明的必要性等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进行具体分配。三、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何谓证明责任,已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基本达成共识。证明责任,又被称为举证责任等,对其无非有两种解释,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获得胜诉判决,避免败诉结果损害到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应承担的积极地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举证责任;二是在法庭辩论之后,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达到证明自己主张案件事实存在时,法院应作出不利于该一方的判决,亦即该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中的不利。这两种解释又被称为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
7、观上的证明责任,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明责任进行了解释。李浩指出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上,主流观点是客观证明责任,但是在审判实务界中,几乎采纳的都是主观证明责任。德国对证明责任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德国的学者将证明责任解释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要提出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换句话说,这是一个行为责任。张卫平教授对德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他以德国民法典为界来说明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他指出在民法典制定前,德国的学说有很多种,但是可以概括称为“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主张依据所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明难度,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李浩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还对德国学者罗森贝克针对证
8、明责任提出的“规范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成立借款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向借款方实际交付借款。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该两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即原告不仅要在抽象层面上主张事实存在,还要主张相关具体事实的存在。比如在被告否认借条为其所写时,原告应当承担笔迹真实的证明责任。我国2022年民诉法解释的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试图将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均纳入其中,首先强调了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存在的举证责任,然后规定了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所主张案件事实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该司法解释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在仅有债权凭
9、证或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民间借贷会涉及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我国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的第九十二条对该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在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一条中,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加以了规定、第五十条中规定了法院对举证责任的通知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了法官的推定规则。这些都是可适用于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四、民间借贷证明责任在具体情形下如何认定(一)借贷主体合法资格的认定在民间借贷中,有时会因熟人之间碍于面子而不签订借款合同、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签订借款合同等情形,那么如何在没有借款合同时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对借贷主体进行判定,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10、在唐某、阮某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唐某主张阮某娜提供的核心证据为银行转账记录,虽然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但是这个备注是阮某娜的单方陈述,并没有得到唐某的认可和确认,阮某娜无法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法院认为虽然阮某娜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或依据、欠条等直接体现双方借贷合意的债权凭证,但是阮某娜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流水证明可视为其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行了初步举证,阮某娜提供的转账明细中的备注可佐证阮某娜转账的本意是出借款项,两者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原告已经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了进行初步举证的责任时,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11、任,否则就会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另外,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他们有时并不会规范地在借条上记载出借人的名字,那么在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时如何认定出借人,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虽然相关案例较少,但是这仍是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一。在夫妻关系中,因夫妻之间的财产融合程度较高,使我们在判断借贷合同中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合理判定借贷关系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到夫妻双方。我国目前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上存在混乱的现象。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在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债务时往往采用一种双标准模式一一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借款的用途是否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2、。笔者认为,即使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对借贷关系进行了自认,法院也应当对其自认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债权人仍然要对借贷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证明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秦某华、种某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种某泉在2016年多次向黄某华借款,并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以家庭所有财产对这些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019年种某泉向黄某华出具了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种某泉承诺欠秦某华的款6个月内分两次还清,否则以新大都小区5号楼1单元1404室作为抵押,我与妻子姜某已商量完并同意,房产归秦某华所有。在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处和承诺书中的承诺人落款处签有“姜某”二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已自认借款合同和承诺书
13、是被告种某泉带回家让被告姜某签的,至于是不是被告姜某本人签的,其没有亲眼看到,显然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原告有思虑不周之处,从而为他人代签姜某的名字提供了充足条件,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本人承担,结合被告种某泉的陈述以及案涉款项均由其个人接受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姜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在该案件中,虽然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事实进行了自认,这并不免除债权人对涉款债务为夫妻债务的证明责任,即债权人仍然有相关的证明责任。(二)存在借贷行为的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常会发生原告仅以借据或支付凭证等作为债权存在的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我国在规定的第十五条中,对发生这种情形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
14、的规定。规定指出在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否认借贷关系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法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相反,若被告对借贷行为未予以否认,则可以认为借贷关系已发生,可以免除原告对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即原告无需对借贷关系聚证证明。以两个案例为例。在黄某奇、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的裁定书中,黄某奇以其与宋某梅的相关聊天记录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奇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黄某奇在向宋某梅转账时并未备注款项用途,同时黄某奇与宋某
15、梅的经济往来频繁,原存在比较密切的关系,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对黄某奇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在赵某平、冯某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二审判决书中,赵某平主张其与冯某辈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冯某辈将12万元存放在赵某平处,赵某平向冯某辈出具有收款收据,该项利息由赵某平直接支付,冯某辈亦承诺会在3个月后归还,冯某辈并无证据证明系原告让其存到山东公司,结合上述事实可以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这两个案例中,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给借款合同,此时需要法官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量各个因素,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产生。在借贷纠纷中,存在原告在
16、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持有的债权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径直地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有观点主张可以直接据以借据、欠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法官并不认可这样的做法,以上两个案例便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现象。不置可否,当事人若想证明借贷关系产生,不能只靠债权凭证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所认可。规定很好地结合了这两个观点。就规定的第十五条来说,规定了法官在遇到该类情形时如何处理:一是对原告提出的债权凭证的证明力进行初步认可;二是被告提出抗辩的,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三是法官需要结合有关案件客观情况的各个因素和事实,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综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毋庸置疑,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告需要对发生借贷关系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我们已将对借贷关系予以证明的责任赋予了原告,此时被告仍然必须要提出否认吗?一般来说,只有在原告对案件事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被告才有必要为防止败诉而提出证据证明其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