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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我校教职工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设立“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成果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奖励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优秀成果,为做好奖励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第二章申报范围及要求第三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署名XX学院且为我校首位完成者,可通过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推荐申报。第四条参评成果应为上一年度公开出版、发表或通过鉴定、结题、取得专
2、利等形式获得认可的科研成果,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报。第五条参评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时间为准,一律整体申报,不受理其中的单卷成果申报。作为整体申报的系列论文成果,必须是围绕一个专题且论文题目为真正有机联系的系统研究成果,并说明成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成果的系统性。内容不是围绕一个专题发表的论文,不能作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第七条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必须据实注明合作成员。第八条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不受理以下成果申报:(一)己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二)主要完成人未提出申请的;(S)未经所在部门、单
3、位初审推荐的;(四)成果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五)不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标准第九条申报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S)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申报的标准如下:(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而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
4、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而实际问题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成果申报的标准如下:(一)理论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二)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总体技术水平,并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四章评审组织及职责第十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5、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和秘书组(秘书组设在科研处)。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学校领导、科研处负责人和部分相关学科评审组长组成。其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成果评奖工作,负责对学科评审组推选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学术造诣深、思想觉悟高、公道正派的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组长、副组长由学科组成员推荐产生。其职责是在限额范围内负责各相关学科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推荐工作。第十五条秘书组负责科研成果奖励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有关通知,提出申报限额和授奖限额,收发有关材料
6、,建议召开评审会议,制作奖励证书,发放奖金等。第十六条评审组成员每年选聘一次,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者,评审组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优秀科研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限额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在科研处登记的成果数量确定。第十八条所有参评成果应按规定填写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第十九条所有参评成果须申报人所在部门、单位初审通过后,在规定申报n寸间内按限额推荐上报。第二十条学校召开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审组会议,对部门、单位初审推荐的成果进行评议,在授奖限额范围内,审定拟授奖成果。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核定后的拟授奖成
7、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五天。在异议期内,如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而形式向秘书组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秘书组根据异议内容,提请有关评审组对异议进行调查、复审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异议期结束和异议处理完成,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予以表彰,对获奖成果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二年内不准参评学校组织的各种科研奖励。第二十五条所有参评成果须交纳一定的评审费,主要用于科研成果奖评审、资料准备等费用开支。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科研处。原XX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评审暂行办法(X院政发(XXXX)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