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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校教师的学术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访学类型第二条访学类型:(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地方合作项目等)。(二)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他项目(含XX等)。(S)学校资助项目。(四)从事博士后研究。(五)自费访学项目。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访学研修。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二)
2、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访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三)踏实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四)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第四条国家资助、支持的国(境)内外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规定的选派条件。第五条学校资助的国(境)内外访学和教职工的自费访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申请时间计算)。(二)在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S)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
3、合作交流经历。(五)国(境)外访学还须通过相应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三)申请国(境)外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四)访学回校未满服务期人员。(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具体审批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教师访学计划(含访学人员),上报人事处。(二)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访学计划,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三)获得批准的教师,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自行联系访学学校。(四)填写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申请审批表。(五)访学人员与学校签
4、订协议。第五章访学期间待遇第八条国内访学人员待遇:(一)国(境)内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访学期限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访学期限,奖励性绩效扣发。(二)或XX选派的访问学者,其培训经费按或XX规定资助;学校选派的访问学者,其所需培训费由学校支付。(三)访学期间报销符合差旅标准的往返学校路费(每学期一次,学习期间不超过2次)、住宿费,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自费访学不予报销。(四)不脱产按在职同等对待,不享受本条约定的相关待遇。第九条国(境)外访学人员待遇:(一)国(境)外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访学期限内,岗位
5、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访学期限,奖励性绩效扣发。(二)政府或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其访学经费学校按规定资助学校应承担的部分。(S)学校资助的国(境)外访学、博士后研究项目,报销往返学校路费(每年一次,学习期间不超过2次)、住宿费,合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教职工自费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访学期限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访学期限,奖励性绩效扣发。各类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六章访学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访学管理:(一)访问学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
6、,约定访学任务、研究目标、预期成果、回校工作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学校按培养合同或协议书对访学研修人员进行管理。(二)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应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三)访学研修人员在访学研修期间应遵守访学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四)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定期(3个月1次)汇报在外学习研修情况,填写学院教师访学研修季度报告。若遇校内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通知。(五)学校资助费用分两次发放,出行前可预借资助经费的70%。访学结束回校,考核合格
7、,学校补齐剩余30%;考核不合格,剩余30%不再资助。第十二条访学人员的考核:(一)国内访学人员的考核1、访学人员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访学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2、访学人员访学期间每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1份学习工作报告,访学结束后撰写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3、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或访问结束6个月内,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篇。(二)国(境)外人员的考核1、出国(境)访学结束,应按规定及时回校,并向学校和XX、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2、
8、访学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发表论文被SCI、El收录2篇以上。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或开设一门双语课程。主持或主要参加申报成功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第七章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一)公派访学12个月(及以上)的为五年;访学不满12个月的为三年。(二)自费访学12个月(及以上)的为三年;访学不满12个月的为二年。若访学之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按协议在离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资助金等相关费用,并理赔
9、违约金,违约金=(服务期-已服务年限)Xl万元,退还访学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访学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理赔违约金并退还公费资助费用,退还访学期间的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违约金计算方式同上条。(三)未完成本办法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访学任务的,视任务完成情况,应返还全部或部分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支付的工资、校内奖励性绩效及访学资助等费用。(四)访学人员在规定访学期限结束后,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者,停止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根据协议书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现行的其他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款若与上级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