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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经营管理部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2 .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3 .应随时了解掌握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单位签约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部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第二条保安部1.应把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纳入单位管理体系。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3 .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4 .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及单位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第三条租赁方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5 .承租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6 .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单位审核同意、批准。7 .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8 .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9 .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保安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