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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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时间:年月曰授课人:XXX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以及我矿职业病案例确诊情况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内容;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相关部分;四、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部分五、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培训内容一、职业危害病建设项目及目录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规定中:一采矿业(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2、法定职业病目录中属于煤矿的有(一)尘肺中有:1、矽肺,2、煤工尘肺,7、水泥尘肺,11、电焊工尘肺;(三)职业中毒中有:14、二氧化硫中毒

2、,18、氮氧化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1、中暑,5、手臂振动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1、噪声聋;(十)其它职业病有:2、职业性哮喘,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病例图片和我矿确诊职业病情况)对人体的危害。(一)尘肺(由长期接触粉尘引起)1、长期大量吸入可能引起矽肺和煤工尘肺。2、岩石掘进工作面工人,主要接触岩石粉尘,所患尘肺为矽肺;3、采煤工作面工人,主要接触煤尘,所患尘肺为煤肺;4、既接触煤尘又接触矽尘的混合工种工人,所患尘肺为煤矽肺。煤工尘肺-职业病一旦确诊不可逆转,随着年龄和身体抵抗能力的减弱,发病症状会愈发明

3、显;有些人已脱离采掘面多年仍被确诊,说明职业病防治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源头治理,从自己做起。(二)职业中毒,因短时间接触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害气体而死亡。()基本概念及发病症状1、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煤矿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4、)以及滑囊炎等。煤矿职业病之最是尘肺病。4、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5、尘肺病的发病症状第一期:重体力劳动时呼吸困难、胸痛、轻度干咳。第二期:中等体力劳动或正常工作时,感觉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带痰咳嗽。第三期:做一般工作甚至休息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连续带痰咳嗽,甚至咯血和行动困难。为了更好的生活,请救救我们的肺!(四)发病现状截止今年,我矿已确诊19个煤工尘肺病人,其中2人已经死亡(1人因各种疾病

5、死亡,另一人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五)存在问题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个体防护工作不到位、设施防护工作不到位、制度管理不到位。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

6、防和治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

7、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

8、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9、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二条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IO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0、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

11、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

12、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八条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第十九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13、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14、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四条煤矿在中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煤矿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

15、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七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表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八次观察对象、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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