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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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

3、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本公司应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本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

4、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贲人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

5、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将迅速追捕归案。第十五条公司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

6、度,并向企业或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上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七条对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部门、工会、有关技术负责人、设备部门等参加,由公司负责人当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7、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贲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企业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企业

8、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等级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四章事故责任的处理第二十三条一般事故,负贲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将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将按照人民政府

9、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发生企业应当结合事故等级按照负贪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公司安全部对事故发生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生产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公司安全部向公司各企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法律

10、责任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1、;(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贵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2、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舟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条事故发生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囱位证书;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追究责任和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公司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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