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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为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吸取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及安徽省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本项目施工的特点而制定。第一条事故报告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肃追查责任。二、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同时立即向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
2、门报告。涉及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事故所在地的应急管理局、公安部门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等报告。三、项目经理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四、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一旦查实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第二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
3、生的一切后果。一、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死亡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配合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市总工会及应急管理局等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三、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局、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四、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不得作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五、事故调查小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提
4、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条事故处理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接受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付诸实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五、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同时项目经理部负责将事故结案资料汇总归档。第四条事故上报表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