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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通讯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工程范围内从事通讯设计、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等工程和技术服务活动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通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立通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通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2、发包单位应当设将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不得压缩外包工程设计工期,不得违章指挥:在生产期间,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停止施工直至终止外包合同。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对拟承揽工程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设备设施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承包单位以项目部形式承揽工程的,发包单位还应当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培训、以及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
3、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格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发包方制定。第八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为外包工程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发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承包费用中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确安全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承包单位将安全投入落实
4、到位。对正常情况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不可预见的安全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预算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应当将安全投入列入工程造价或者生产成本概算;实行分项发包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安全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包单位。第九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企业,应当将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带班、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十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
5、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谿办法等资料,对外包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考核制度,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评,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承包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制定外包工程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为实行分项承包的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外包工程现场处珞预案,并纳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第十三条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
6、故时,发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外包工程施工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应当纳入发包单位的事故统计范围。发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发包单位将经济处罚责任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承包单位。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工期施工,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
7、生产工作。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和根据需要设立的项目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承揽工程的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设施,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连续稳定,保持技术和设备设施等施工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承揽工程的规模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设备设施。对工程项目部,应
8、当配备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委派,应当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并不得再次委托管理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含3个)以上项目部的负责人;对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第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设计和发包单位要求,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不得挪作它用。实行分项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现场
9、安全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费用支出。对正常情况外发生隐患排查治理和不可预见的安全费用,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发包单位拨付的资金使用到位,专款专用,及时解决相应的安全生产问题。第十八条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但不替代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所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揽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按设计和计划组织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
10、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防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地下矿山承包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条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一条实行总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外包工程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定期组织事故应
11、急演练。实行分项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应急处谿预案,并纳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定期参加或自行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项目部的相应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的相应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承搅通讯外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数和技术力量配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接受当地安全
12、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政府的事故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施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承包单位施工由于自身原因拖延设计工期或者总承包单位强令分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应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外包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终止承
13、包合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发包单位或者实行分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包合同。由此发生事故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公司的所有分包业务。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进行分包的,责令终止转包,没收违法所得,并
14、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包合同。由此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包单位更换项目部负责人。由此发生事故的,对项目部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15、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有关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承包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终止承包合同。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未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处一万元
16、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终止承包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一)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二)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通讯企业。(三)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四)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五)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有关工程、作业活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