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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摘要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多民族共存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精彩纷呈,源远流长。作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民族文学艺术是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民族和来源群体的多方利益,促进民族凝聚力的形成。但进入21实际以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纠纷不断,我国民间艺术资源遭遇到世界其他国家的掠夺,还有许多艺术种类正在逐年消亡,增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迫在眉睫。虽然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上由来已久,理论界也从未停止过对该问题的讨论,至今也没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此,本文将对当今社会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其中的
2、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希望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目录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特征3(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3()民间文学之术的特征3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及国内立法现状4(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现状4(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5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5(一)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的问题5(二)商标法保护存在的问题6(三)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的问题6(四)缺乏专门的保护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7四、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8(一
3、)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8(二)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8(三)其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9(四)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法9五、结论11参考文献12引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囊括了不同年代、地域、阶层以及文化习惯的创作人和传承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体现了各民族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个性,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文化艺术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其保护问题牵涉到国家、民族和来源群体的多方利益,加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保护我国各民族的利益,促进民族凝聚力的形成。近年来,随着科技、信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传统民间文化在经济、科学和商业等方面的价值不断被挖掘出来不,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也相
4、当客观,但我国民间艺术资源遭遇世界其他国家掠夺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纠纷不断,部分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陷入到了式微和消亡的困境中。因此,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在阐述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和国内立法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从而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参考指导对策。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民间文学艺术在广义民俗学英语、创建、维护和制作组的所有传统习俗形成基于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一定的自然
5、和社会条件。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条件)对特定群体的形成,特别是国家、民族和全体居民的特定区域作为一个集体,由于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在知识的艺术创作的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传播的过程;和一个或更多的人复制、模仿、表现和创造,对传统知识的形式的遗产。在文物保护的范围内,本文仅采用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由集体创作完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2)它所表达的思想文化是道德观念、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方面
6、的表现。2、文化的传承性生活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群体的创作和生产密切相关,它的创作是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具体的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日积月累下来的核心价值观、世界、道德标准的体现。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特征,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民族文化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区域性民间文艺作品一般只存在于某一特定的民族或地区,其形成过程与特定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域性特征十分明显。4、内容的发展性民间文艺作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因此,民间文艺作品总是以时代的烙印。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及国内立法现状(
7、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现状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应非洲一些国家的要求主办了第一次国际会议,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法律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列为保护议题。1982年,两组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性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条款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某国的某群体所创造和保持,包含其传统文化遗产特殊成分的作品或由个人所创作的反映上述规则的群体的传统文化内容的作品J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确定为,包括社会群体也包括个人继
8、承和发展艺术遗产的成果,从而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主张对民间文学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保护。突尼斯是世界上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版权保护的国家,其次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几内亚、中非共和国等非洲国家,他们在著作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除了这些非洲国家外,有些国家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了特别规定。突尼斯样本版权法在1976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该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规范标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第6条规定:”在
9、发展中国家,由于民间文艺是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容易受到经济利用的影响,这些国家应该从中受益。”1982年6月28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在日内瓦联合召开,并通过了上述草案,该草案最终定名为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o该示范条款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原则性条款,以及以何种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此外,阿拉伯著作权公约、班吉协定、伯尔尼公约等都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态度不很积极,美国国会于1976年制定并通过了美国民俗保护法
10、案,该项法案对美国本土的民俗文化做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具体来说,是针对美国本土民俗文化的地位与作用,民俗文化概念的外延与内涵,都涵盖了政府以及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责和具体机制保障等规定。1988年,英国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该著作权法首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身份不详的作品进行了法律规制保护。除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几乎没有其他发达国家像发展中国家那样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198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文物保护法,将民间文化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物质遗产。1997、根据著作权法第六条国家版权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的起草(草案),对民间文学
11、艺术作品的永久性保护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但也有很好的理由中国文学创作是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推测。规范文化部、文化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行使复制、发行、公开执行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力。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中国第一个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的民间文化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护措施,范围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特殊规定。2001、文化部起草了保护民间文化的法律(征求意见稿)。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在保护民间文化艺术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和不足。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著作权
12、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只是象征性规定,没有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更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普通文学艺术区别开来。虽然著作权法对当代民间文学演绎作品进行了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与当代民间文学演绎作品存在显著的区别,因此,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固定性”、“明确性”等要求,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发展性等自身的特殊性,而不符合上述要求,从而被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个人的权
13、益、最终是为了全人类共享文明智力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主要保护主体群体性的利益、最终是为了传承和发展本民族或者本地域的文明智力成果,不同的价值定位注定了民间文学作品需要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因此,继续建立一部直接并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商标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范围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了那些没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显著性体现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方面,不同于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因此,被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围之外。此外,商标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6条分别规定了商标申请注册的优先权、民族歧视性以及地理位置。商标的申
14、请注册必须先于其他人,以免发生权利冲突,同时,商标还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有地理位置的商标徐亚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理位置相符,以免误导公众。这些规定虽然对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没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商标法第10条和第16条规定的先权利制度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这种保护是间接有效的。但完全通过商标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无法全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且也不够具体规范。(三)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专利法中只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图案、色彩等外观设计等规定涉及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这些保护显得较为微弱,根本无法发挥保护民间
15、文学艺术的作用。此外,专利法还对保护的客体进行了规定,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独创性,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虽然具备这些特征,但其群体性和文化传承性还没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够彻底,也在某种程度上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了。比如专利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特性。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的规定对还没有公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保护作用。但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虽然专
16、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积极性地保护,但是它们的保护都只是边缘的、间接的。(四)缺乏专门的保护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条例草案的保护稿已经出台,但条例还未出台和有效实施,因此,关于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分为私法和公法,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公法与私法不同在于,公法可以发挥政府的干预和协调作用,从而加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秩序和权威的保护,但没有涉及纯民间文学艺术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纯粹将民间文学艺术看作是一种财产,从而无法区分所有者、持有者与使用者、改编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居民或社区的收益分配等关系,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