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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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效解决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广西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机构申报主体)。第三条外汇局广西分局负责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

2、称特殊处理措施)的统一管理。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内经办银行做好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工作。各经办银行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职责。第二章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第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因自身原因,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广西分局应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第五条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二)单笔逾期未申报时间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三)年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500万美元(含)以上;(四)年累计逾期未申报1

3、0笔(含)以上。第三章特殊处理措施执行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广西辖内各经办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对截至上月末的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如存在达到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的相关情形,应填制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名单报送表(以下简称名单报送表,见附件1)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研究确定本辖区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各地市分局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汇总名单报送表报送至外汇局广西分局。(二)外汇局广西分局应于每月1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审核广西全辖名单报送表,如确存在需要执行特殊处

4、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o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辖内经办银行。(三)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经办银行应当督促有关机构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四)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机构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局广西分局申请签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机构申报主体应凭外汇局广西分局出具的补报确认书前往经办银行办理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五)外汇局广西分局在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机构申报主体已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以书面形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见附件4),以解除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的特殊处理措施。(六)对机构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自外汇局广西分局发布通知之日起至外汇局广西分局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执行期限为90天(含)。如果特殊处理措施期

6、限已满但该机构申报主体仍未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风险提示、移送检查部门等处理,并可延长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至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之日。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应将经办银行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情况纳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范围。第八条经办银行有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义务。经办银行如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地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九条本制度由外汇局广西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汇发(2020

7、)10号)同时废止。附件:L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名单报送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4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名单报送表机构名称主体标识码申报单号码逾期未申报金额折美元金额逾期天数填表人:联系电话:复核人:填报日期:填报单位(盖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

8、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和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桂汇发2024)届时补充相关文号)相关规定,等机构(详见附表)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我分局自年月一日至年月一日期间对其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盖章)年月日注:特殊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直至该机构申

9、报主体补报完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为止。附表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申报主体名单机构名称主体标识码申报单号码逾期天数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编号:(机构名称):经我分局审核,你单位(主体标识码)已于一年月一日完成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补申报手续,特此确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盖章)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对(机构名称)(主体标识码)实行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已满,且该机构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全部涉外收入款项。我分局决定自年月一日起解除对该机构实行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经办银行可以正常方式为其办理涉外收入解付和申报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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