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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鼓励教职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职工素质能力,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学历学位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第三条教职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类型(一)在国内攻读学历学位:定向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非定向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二)在国(境)外攻读学历学位: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四条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对攻读博士的,优先推荐报考国
2、内学校,攻读国外学校的从严控制;对攻读硕士的,以不脱产为主,脱产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的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教育事业。(二)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各项工作,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三)报考专业与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一致或相近,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方向)相同或相近。(四)报考专业(或方向)需符合学校发展需要,骨干专业、重点专业、领军型人才和思政理论课教师等优先推荐。(五)符合报考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类型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并且不影响本单位工
3、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申请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考。(一)申请人存在思想政治不过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一票否决。(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三)出现二级及以上行政管理事故或教学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四)因工作过失被问责追究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请,影响期满后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报考;正在被组织调查未作出结论和正在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不得报考;受到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处分期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自处分影响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报考。第三章报考要求和审批程序第七条报考要求(一)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审
4、批,教职工方可报考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未经申请和审批考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及时向报考单位通报真实情况,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私自离校就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二)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需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八条审批程序(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职工应在报名前提出报考申请,并承诺完全遵守本办法。(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班子会议审议同意后推荐。(三)人事处汇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研究审批。(四)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取得录取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正式与学校签订攻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签订攻读协议擅自离岗外出读书的,学校撤销批准其提升学历和攻读学
5、位的决定,并按旷工处理。第四章期间待遇与管理第九条期间待遇(一)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定向)的,学习期间其工龄、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审不受影响,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学校继续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脱产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恢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非定向),需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在国外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需与学校签订相关攻读协议,其工龄、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审不受影响,脱产学习期间财政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社保公积金由学校继续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含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回校
6、后进行核减。(四)教职工在国内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定向)的,按在岗待遇执行,其工龄、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审不受影响。不脱产学习期间财政统发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学校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第十条对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各相关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予以关心,积极帮助解决教职工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第十一条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计算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及聘任期满考核时,学校对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视为已经完成。第十二条教职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
7、作和学习任务。脱产学习期间,每年12月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供一份年度学习报告,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正常修业年限以攻读学校的最短修业年限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学位,需延长修业时限的,本人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攻读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延期期间不在岗的,按脱产学习待遇处理。未获准延期离岗学习或延期两年后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正常修业年限以攻读学校的最短修业年限为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学位,原则上不得延期。教职
8、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期间,结合学业情况,可结束脱产学习提前返校工作,根据返校后承担的工作任务,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及奖励性绩效。第十四条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第十五条教职工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期间,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无故退学、受到攻读学校处分或未按攻读协议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等情况的,自入学之日起计算,退回其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所发放待遇,受处分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与该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第十六条教职工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不得调离、辞职或擅自离职。提出调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按照签订的攻读协议赔偿学校经济损失。第五章毕业回校的待遇及管理第十七条教职工须在取
9、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回校工作。第十八条教职工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按签订的攻读协议和服务协议给予相关待遇。第十九条教职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为学校继续服务时间不低于九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为学校继续服务时间不低于六年。在最低服务期限内提出调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按照签订的攻读协议和服务协议赔偿学校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教职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享受校内副高级相应的待遇,但三年内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未取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消其副高级待遇;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实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待遇。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按当年博士引进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二条出国(境)升学历和学历攻读学位的人员在出国(境)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对外出人员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对赴港澳地区提升学历和学历攻读学位人员管理,参照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