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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通用31篇)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篇1总部:分部:加盟店: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一、许可使用的作品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一)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二)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一)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二)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Q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复制权,即以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
2、软件)的权利;(4)展览权,即以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文字转换成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三、许可使用的方式总部(分部
3、)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种方式:(1)由分部使用;(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方式。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地域范围限于分部(加盟店)特许区域内,并符合以下第一项条件(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五、许可使用的期间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
4、六、付酬标准和办法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按照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七、著作权的归属分部(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八、违约责任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1)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元;(2)擅自在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元;(3)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
5、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4)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5)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九、总部的权利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十、商业秘密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秘密:(1)作品中的内容;(2)作品中的部分。对上述商业秘密,分
6、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予以保密,并符合以下规定:(1)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2)不得向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H一、专利权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总部的专利权,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十二、合同文本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
7、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部(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一日分部(签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篇2甲方:乙方:缘甲方系为音乐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许可,依法所组成之著作权中介团体,而乙方为就甲方已得专属授权之所有音乐著作于约定期限内作不限次数地公开演出,是双方协议如下列约定:第一条契约标的及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得不限次数地于本X约期限内在乙方指定之场所:(如附件)内公开演出甲方所管理之一切音乐著作(下称契约标的)。第二条使用报酬之收受一、乙方同意按下列之使用报酬收受方法支付
8、使用报酬予甲方。计费方式依本X约所附之使用报酬费率收费标准内之概括授权公开演出之类项目计算之。经甲、乙双方同意,全年度应支付之音乐著作公开演出使用报酬共计元整(含税)。本年度依比例应支付元整(含税)。二、乙方如将相关场地租予第三人使用时,该第三人有公开演出音乐之行为,与乙方无关,甲方应自行与该第三人另行洽商公开演出付费之事宜,唯乙方愿协助甲方,在第三人承租该场地时,协助甲方将相关之申请文件转交该第三人,提醒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三、乙方应于每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或订约时)付清当年度费用。支付使用报酬时,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支付:(一)即期支票(抬头为:);(二)银行电汇(户名:)(汇款银行:银
9、行分行;汇款帐号:);(三)邮局划拨(划拨帐号:,户名:)。乙方若未依约按时给付使用报酬予甲方时,甲方得请求支付迟延利息。四、契约存续期间如乙方之门市、营业店有所增、减时,须即时书面传真通知甲方,甲方须将使用报酬依年度比例作加收、退费之计算,并于下个年度续约时一并收费或扣减。五、甲方于收到乙方费用后七日内,将授权贴证寄发予乙方,乙方应贴于各门市店门首或店门其他明显之处。第三条期限一、本X约存续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双方得于本约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协议就续约之条款做合理之修正以另定新约,唯期满后,于新约未订立或任一方尚未以书面通知对方不愿续约前,本约视为继续有效。第四条权利担保一、甲方担保其
10、对契约标的确有依本X约约定内容授予乙方公开演出之权利。二、于本X约期限内,如有第三人对乙方就契约标的之公开演出主张著作权时,乙方同意将该第三人所发之函件、通知及该第三人与乙方交涉之情形,以书面通知甲方。第五条通知送达就本X约一切事项所为之通知,皆以甲乙双方签约时所列之地址为送达地点。除非经他方事前书面通知变更送达对象及地点,否则不因任一方实际住居所或营业地有所变更而受影响。第六条权利让与之禁止未经甲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X约授权所得之任何权利全部或部份让与或再授权予他人。第七条契约终止及损害赔偿一、本X约订定后,如一方违反契约任一条文之约定或发生对他方权益为不利行为之情事,经他方书面定
11、期催告改正而不改正时,他方得立即终止本X约并请求损害赔偿。二、本X约订定后,任一方发生解散、破产之情事时,他方得终止契约。但已支付之使用报酬并不得请求返还。三、本X约终止后,并不影响请求损害赔偿之权益。损害赔偿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费用:应付之使用报酬金额;因提起诉讼所支出之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调查费用及执行费用。第八条契约解释(本X约之解释,以法律为准据法)一、本X约一切附件,与本X约约定有相同之效力,并为本X约之一部份。二、本X约任一部份纵经认定为无效,双方同意不因此影响其他部份之效力。三、本X约之内容,非经双方书面合意不得变更。第九条调解、仲裁及管辖机关因本X约所生之争议,得移请进行调解,
12、或交由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径自提起诉讼。因本X约所生之诉讼,双方合意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条契约原本本X约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一日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篇3总部:分部:加盟店: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一、许可使用的作品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一)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二)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一)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
13、利。(二)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1)复制权,即以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4)展览权,即以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IO)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4、的权利;(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文字转换成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三、许可使用的方式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种方式:(1)由分部使用;(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方式。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地域范围限于分部(加盟店)特许区域内,并符合以下第项条件(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
15、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3);五、许可使用的期间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I)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六、付酬标准和办法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按照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七、著作权的归属分部(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八、违约责任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1)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