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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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A0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02X公务用车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officevehicles(征求意见稿)202- 发布202X-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原则25车辆配备25.1基本要求25.2机要通信用车25.3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25.4 执法执勤用车35.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5.6 购置31. 1更新条件36. 2审批流程37车辆管理37. 1标识化37.1 信息化47.2 平台化48车辆使用48. 1用车范围48.1 使用要求48.2

2、日常管理59车辆处置510监督检查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波、刘鹏程、张爱萍、何慧红、曾瑞安、华宇、曹猛。本文件由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单位: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电话:09153200591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邮编:725000公务用车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公务用车车辆配备、更新购置、车辆管理、车辆使用和处置的要求,

3、描述了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80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3术语和定义GA80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公务用车officevehicles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

4、、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2机要通信用车confident!aIcommunicationvehicIes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3.3应急保障用车emergencysupportvehicles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3.4执法执勤用车IaWenforcementvehicIes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3.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specialprofessionaItechnicaIvehicles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3.6其他按照规

5、定配备的公务用车OtherofficiaIvehicIesequippedinaccordancewithregulations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地方党政机关用于接待、下乡调研、综合执法等用途的车辆。3. 7公务用车服务平台servicepIatformofofficialvehicles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4总体原则3.1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3.2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3.3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

6、责本级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4. 4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5车辆配备4.1 基本要求4.1.1 党政机关配备轿车应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应配备国产汽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4.1.2 党政机关不宜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工作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一党政机关经常性存在远距离工作,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高原等),轿车无法通过的;具有抢险、救灾、

7、处置重特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足要求的。4.1.3 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配置标准。4.2 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4.3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5. 3.1应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 3.2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殊情况包括但

8、不限于:一一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接待、调研、考察等工作任务繁重,经常性、远距离等集体批量出行到现场、区县、乡镇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5.4 执法执勤用车5.4.1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注: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纪委监委、农业、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品监督)、药品监督。5.4.2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有法定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5.4.3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价格1

9、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4.4 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4.5 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O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执法执勤单位性质,需经常性集中统一乘车开展执法的;按照执法执勤要求,需5人以上共同执法的。5.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6更新购置6.1 更新条件6.1.1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6.1.2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

10、应继续使用。6.1.3 因安全、尾气排放标准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履行审批手续。6.2 审批流程6.2.1 党政机关更新购置车辆,应遵循“处置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车型、价格、排气量、申购数量等情况。6.2.2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2.3 各市(区)党政机关购置越野车,应报省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2.4 车辆申购单位持购置批复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11、采购。6.2.5 政府采购完成后,车辆申购单位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购置批复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车辆号牌等。6. 2.6注册登记、号牌申请完成后1个月内,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辆照片资料报送至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7车辆管理7.1标识化7.1.1 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7.1.2 除涉及国家安全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公务用车均应实行标识化管理。7.1.3 公务用车标识应由“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号码两部分组成,或者由“公务用车”、图案和监督电话号码三部分组成,其规格、尺寸及样式由各级公务用车管理

12、部门确定。7.1.4 公务用车标识应喷涂在正、副驾驶门正中位置。7.1.5 有行业统一规定标识样式的,按行业规定标识喷涂。7.1.6 新增或更新车辆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用车标识的喷涂工作。7.1.7 在日常使用中有磨损、污染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或重新喷涂。7.2信息化7.2.1 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并指导各市(区)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7.2.2 应在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中实施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和反馈。7.2.3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有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统一加装

13、卫星定位系统。7.2.4 卫星定位系统应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考核全程信息化、自动化。7. 2.5配备或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后,应及时到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卫星定位系统。7.2.6 不应使用没有办理卫星定位系统和标识的车辆。7. 3平台化7. 3.1应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车辆集中管理,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7. 3.2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指导平台建设,负责平台管理。7. 3.3平台车辆的车型应能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应急任务、调研、公务接待、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7.

14、3.4各级平台应公开车辆信息、预约方式、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并定期征求用户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8车辆使用8. 1用车范围1.1.1 党政机关机要、应急、接待、公务执法等公务出行应在以下范围: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公务;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一一公共交通服务薄弱地区的党委和政府保留的少量调研车辆,用于保障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1.1.2 执法执勤工作和特种专业技术工作出行。1.1.3 进行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需求,宜临时租用社会车辆。8.2 使用要

15、求8.2.1 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8.2.2 公务用车不应: 外出租出借; 固定给个人使用; 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参加私人聚会或婚丧嫁娶;一一损坏定位装置或遮挡、损坏公务用车标识。8.2.3 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证照档案; 登记并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建立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一一建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8.2.4 配备的实物保障用车,应在发生工作调动后三个月内收回,如需要继续使用原保障用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调拨手续。8.2.5 使用实物保障用车的人员退休或辞职,应从退休或辞职之日起,收回保障用车。8.3 日常管理8.3.1 应建立安全用车管理制度,做好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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