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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发挥好科普基地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作用,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石景山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
2、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区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本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区科普基地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三类。第四条区科普基地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申请,石景山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负责命名。第五条区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
3、”的培育与管理机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普基地的申报、命名、运行、管理和服务。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申报命名为区科普基地,应为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制定了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二)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第九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区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应为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有条件开展
4、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场所(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二)科普研发类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
5、开发人员不少于5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6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三)科技传播类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6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6万人次。第十条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区科普基地推荐申报,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亦可结合各自职责推荐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一条申报
6、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章命名第十二条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与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评审结果。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在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石景山区科普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第四章运行第十五条区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第十六条区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其中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每
7、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科普研发类科普基地不少于6次、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不少于12次。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及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第十七条区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包括基地运营、开放、服务、建设等情况信息。第五章管理第十八条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各科普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推动区科普基地能力建设。第十九条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区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应对命
8、名为区科普基地的所属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对推荐并命名为区科普基地的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第二十一条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区科普基地命名申报工作,对3年有效期满的区科普基地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可继续命名为区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第二十二条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区科普基地命名。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2 .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3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4 .申报命名、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市或本区有关部门处罚的;6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7 .以区科普基
9、地名义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违法行为的;8 .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9 .有关法律规定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因上述情况撤销区科普基地命名的,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第六章支持措施第二十三条区科普基地实行每年评价制度,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普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利用虚拟现实、视听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科普场景,组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区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区科普基地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科普活动。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向国家、市有关部门推荐
10、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普基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基地创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石景山区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石科联发2020)5号同时废止。关于北京市石景山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发挥好科普基地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作用,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1、结合石景山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并征求采纳石景山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二、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申报、命名、运行、管理、支持措施、附则,对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评定标准、运行管理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科普基地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三种类型。每年应向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包括基地运营、开放、服务、建设等情况信息。其中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科普研发类科普基地不少于6次、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不少于
12、12次。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及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三、科普基地管理机制石景山区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一是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区科普基地命名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石景山区科普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对3年有效期满的区科普基地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可继续命名为区科普基地。二是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区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管理。三是石景山区科普基地如出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可在有效期内取消该科普基地命名。四、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亮点一是区科普基地实行每年评价制度,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普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二是鼓励、支持利用虚拟现实、视听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科普场景,组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区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区科普基地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科普活动。三是鼓励、支持向国家、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普基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基地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