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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正与效率的内在冲突作者:谭淼(盈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导语: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年试点期满后,在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之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据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人大工作报告,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度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率高达98.3乐一审服判率亦达到9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旨在提高司
2、法效率的新型诉讼制度。然而,我们不能只湎足于追求诉讼效率,还是应该把司法公正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当下,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现已被正式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许多学者对这次修法寄予厚望,希望借此难得机会全面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其中就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从公正与效率的内在冲突,探讨该制度的完善问题,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定位1、追求司法效率最重大的司法改革成果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而追求司法效率,始终是近三十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主题。此前促进诉讼效率的司法改革措施,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还是后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及
3、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都还是第一审程序庭审环节的简化。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该制度的最大特点,也说明程序从简发展到了最高阶段。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23年209.2万人。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而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则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为了应对刑事案件数量猛增的趋势,必须优
4、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客观上可以节约出一部分司法资源。不过与此同时,自1997年刑法以后的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许多新罪,仅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增加了十七个新罪名。犯罪圈的不断扩张,意味着惩治大量新罪必将消耗大部分司法资源。虽然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节约i部分司法资源,但节约出来的这部分司法资源并不一定能够用于处理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诉讼效果,而是用于处理那些大量新罪。由于刑事手段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困境及相
5、应程序保障(一)定罪的准确性和认罪的自愿性之间的内在冲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保证定罪的准确性。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就意味着这项司法改革的失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称,对3949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数据只反映了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机关办理的错案的情况,却没有反映审判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办理的错案的情况。有学者对这一问题作了深度研究。面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错案现象,我们不禁要反思一个问题,无辜的人为何会“自愿”认罪认罚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日
6、)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早越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但风险与收益并存,在犯罪事实还尚未完全查明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的罪与罚作出确定性决定,难免有发生错案的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实质上讲,无异于判决结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有必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及其
7、辩护人以充裕的时间来思考,毕竟这是一个重大决定。我们不仅应当充分保隙认罪的自愿性,更要保障其是理性的决定。事缓则圆、人缓则安,过于匆忙的决定难免会埋下错案的隐患。(二)量刑公正性与认罚的自愿性之间的内在冲突1 .小部分罪名的量刑规范化与认罪认罚全覆盖之间的矛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积弊就是重定罪,轻量刑。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两高三部”于2010年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一个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颁布了第二个,2017年颁布了第三个,2021年颁布了第四个。值得注意的是,前三个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颁布的,而第四个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8、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这说明“两高”自2010年开始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历经十年双方才就小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达成共识。“从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从宽,其中实体方面的从宽,应当是一定量刑基准之下的从宽,如果控辩双方就合理的量刑基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从宽只是一句空话。然而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只涉及刑法全部384个罪名中的23个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6缸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法的全部罪名,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难题一一对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未涉及的罪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何在?2 .确定刑量刑建议,意味着量刑建议权演变为量刑决定权2010年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权改革之初
9、规定的,是主要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而2021年则规定“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例如,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也就是提出一个幅度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量刑
10、建议权,从幅度量刑建议权发展为确定性量刑建议,也就意味着事关犯罪嫌疑人罪与罚的重大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已确定,虽然这个重大问题在审判环节还有调整可能,但这只是理论可能性,而难有现实可能性,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大任务,如今这两大任务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完成,审判阶段就沦为一个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也就意味着刑事审判程序被虚置,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严肃问题。(三)完善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程序保障刑辩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顺利进行的程序保隙
11、,那么刑辩律师应该以何种参与呢?由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实质性地解决了审判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刑辩律师原本在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工作,就需要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来完成。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章规定了“听取意见”,其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这一条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单向获取信息的行为,并非双向
12、交流和沟通。当刑事诉讼的决定性环节还在第一审程序之时,审查起诉阶段的“听取”方式是能够基本保障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的。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诉讼的决定性环节已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之时,如果这一诉讼阶段控辩双方的交流方式仍然停留在单向的“听取”,而不是双向的沟通和交流,就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是自愿和理性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未对这一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完善,也许这个问题就只能留待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包括程序方面的从宽,即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如果他们没有现实
13、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对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O小结O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最大热点,而先前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早已鲜有人提及。前者只是关乎司法效率的改革措施,而后者才是关乎司法公正的改革措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实,人民群众更关心的不是司法效率,而是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永远应该优于效率。不公正的刑事判决,终归还是要被纠正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犯一个错误是容易的,而纠正一个错误则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无论对国家,还是对被冤枉的人来说,也是不能承受之
14、重。对于国家来说,失去的是公信力,而对于被冤枉的人来说,失去的则是一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必要保障,而审判阶段则是程序保障最为充分的环节。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保障再充分,也不可能与庭审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怎么完善,也不足以完全取代审判活动。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们期待应勇检察长的这一要求能够给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积极变化。现在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劣,还为时过早,有朝一日,将这一制度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来评价,也许结论会更为客观公允。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一2023
15、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2023年9月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立法规划,其中刑事诉讼法就是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部法律草案。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一期,第41页;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一期,第53页。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一2023年3月1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一一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6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并未列明那些曾经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认罪认罚,而在
16、后续的审判环节却被判处无罪的案件统计数据。因而我们无法评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案件质量问题。7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8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谭森(盈科律师事务所)13901040601139. com 微信公众号:电话:13901040601邮箱:I覃淼律师刑辩心法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