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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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山区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湛府办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责任人)在门前责任的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第二条凡在霞山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人民团体、学校、商场、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2、,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霞山区辖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管理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二、“门前三包”管理原则和管理主体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根据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工作的主体为:管理主体是霞山区人民政府,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是区执法分局,协助主体是区环卫处、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卫计局、区文新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第六条责任单位有义务承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责任。出租店铺实行“谁出租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与租户共同管

3、理)的原则,产权单位(产权人)或承租方为责任单位。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广场、商业步行街等专门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户,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业主为责任单位。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安、执法、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市貌秩序的管理工作。四、“门

4、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工作第八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各自门前和建筑物墙周围至人行道道路沿石(含人行道)。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废弃物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责任单位自备垃圾收容器收集垃圾,不能弃于室外人行道、道路等公共场所。(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

5、、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声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第十条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

6、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责任单位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责任单位自包;(二)责任单位联包;(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而应该积极引导各责任单位通过不同形式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第十三条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

7、市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五、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考核标准第十四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果皮筒(箱)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无“四害”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责任单位内自设垃圾收容器收集垃圾,不能将垃圾弃于公共场所。(-)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三)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

8、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四)有条件的街道道路、沿街商铺在区执法分局的引导下统一门店招牌的外观、颜色和规格。六、“门前三包”的管理细则第十五条“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与“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一)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

9、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二)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市貌秩序的管理工作。(S)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门前三包”直接管理,每月组织对沿街责任单位进行量化考核检查,并登记造册。第十六条区执法分局是执法主体,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卫计局、食药监局、环卫处、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一)区执法分局主动对沿街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执法局严格依照管理职责及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加强与街道办及其它行政管理单位的沟通,指导街道办开展“门前三包

10、”管理工作。(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罚款具体数额如下:(1)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涂写、刻画、张贴,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2)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3)随地吐痰、便溺,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4)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5)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6)乱扔动物尸体;每头处以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7)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8)建

11、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单位违反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9)单位或个人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等,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0)禁止在划定的禁养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分局,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

12、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若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标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2)占道棋牌娱乐等行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分局劝导其改正。若存在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S)以街道为网格建立“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群,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群主”,执法、环卫、住建、工商、食药监、卫计、文新、环保、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的网格责任人为“群员”,履行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网格责任人将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图片上

13、传至群,或通过其它形式告知执法主体,由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街道办负责对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进行登记造册,同时执法中队对施行处罚的责任单位进行登记造册,每月进行统计。(四)街道办每两月进行一次统计,对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将长期不履责、不承担、不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责任单位列入“黑名单”,并正式行文至城管执法部门及相应的办照办证监管单位(如工商、食药监、卫计、文新、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由执法局、工商、食药监、卫计、文新、住建、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能采取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约束管理,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各相应街道办事处。

14、(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处罚所得的罚款,原则上返还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工作经费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根据举报投诉的情况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区创文巩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第十九条区创文办、区巩卫办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内“门前三

15、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改进,逾期不改进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问责。第二十条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一条“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若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霞山区人

16、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附件: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湛府办2020号)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码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市市区范围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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