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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推进法治XX建设,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1)X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法律顾问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本镇政府法律顾问及社区法律顾问。第三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三年。司法所具体负责本镇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本乡镇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受乡镇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事务;(S)
2、办理乡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第六条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会议等活动;(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四)依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法律顾问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予以解聘。第九条司法所负责对乡镇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