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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险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可谓顺应民心,本应十分看好才是。但遗憾的是,目前几个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险销售情况尴尬,除了少数外资企业购买过,国内企业问津者寥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叫好不叫座”的状况呢?企业之所以对此不积极,是因为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污染企业很难主动有良心发现,自愿花费成本去做没有收益的事情,于是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即负外部性)只能由国家或民众去承担首先,很明显的,我国迄今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也没有统
2、一的侵权法,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散见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往往只占很少的篇幅,甚至一笔带过。在立法层面上,环境侵权责任并未得到其应有的重要席位。其次,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但民法通则对此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违法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这无疑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一定困惑,也会间接地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效果。最后,环境责任事故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都是比较复杂和专业的,这些都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明确。有的问题,如环境侵权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并不能通过保险立法来解决,而需要求助于环境侵权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