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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的特定权利从确切意义上讲,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进入具体的医患关系后,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特有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法,在具体涉及病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出现“病人权利”这个专用词,实质意义上的病人权利法律规范也缺少对病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一般是从对医疗机构、医师的义务和执业规则以及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职责规定中,间接地推导出的病人的权利。(一)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了解权和被告知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医疗
2、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规定都是保障病人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一)医疗自主权医疗自主权
3、以知情权作前提,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医疗自主权是指病人对涉及个人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医疗行为有知晓并决定的权利。内容包括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
4、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病人的隐私权是与医师的保密义务相联系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3项要求医师做到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母婴保健法第34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这些都表明,任何病人都享有自己的隐私权,医师对由于工作关系而接触到的病人的个人病情、生活状态等的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四)合理医疗权合理医疗权是指病人有权获得治疗疾病所必须的、费用节省的治疗。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第1项规定,医师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
5、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可以说既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医师不得出于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不顾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病人进行不是治疗病人疾病所必须的治疗。执业医师法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五)及时抢救权这是公民享有医疗保健基本卫生权利的必然延伸,也是由医疗机构的宗旨和医师的职责所决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原因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2
6、4条规定,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或医师因拒绝对危急病人的急救处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是指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患者对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中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成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具有回避情形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回避。(七)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当医疗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病人有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对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病人方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