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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目标责任(一)目标责任落实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20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生态安全。环境质量改善4.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290或持续提高P45浓度ugm3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W25或持续下降5.水环境质量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W25或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n类比例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
2、)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6.城乡环境治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7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100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35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285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生态安全(三)生态质量提升7.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质量指数(EQD-EQI-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100生物多样性调查-开展8.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自然岸线保有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3、用率*%931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11.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有效开展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态济生经(五)节能减排降碳增效1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225或持续提高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1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完成率*%10017.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减排量t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六)资源节约集约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1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完成上
4、级规定的考核任务生态文化(七)全民共建共享21.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29022.绿色出行比例%27023.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212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生态文明制度(八)体制机制保障2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2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2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启动率10族,且案件结案率275%参考性指标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260;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302.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持续下降4.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亩
5、持续提高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注:若申报地区不涉及“*”指标,则不纳入评估范围。指标说明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旨在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强化约束要求,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推进相关工作,作为遴选时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约束性指标指标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政府或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
6、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生态2既关鬟分值X100%绩效考评总分数据来源:组织(人事)部门。指标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严格追责。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生态环境、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7、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4环境空气质量(1)优良天数比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PM”浓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m的悬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测算。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注:持续提高指连续三年持续提高,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指标5水环境质量(1)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m类的比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要求创建地区基本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注:原则上考核行政区域内国控断面达标情况,如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如无省控断面则考核市控断面。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
9、中,水质为V类的点位所占比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14848-2017)。注:受地质背景影响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环境本底判定参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环办监测函(2019)895号)、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344号)执行。持续改善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n类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2002)III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
10、7)In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4)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面积占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o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6城乡环境治理(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通过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与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间接统计。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25号
11、)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4月)执行。要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_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X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其中,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指每人每天排放的生活污染物的量,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为45g(人d)。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
12、成整治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注:评估范围为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3)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应无返黑返臭情况,水体沿岸无明显的乱堆乱放垃圾等现象,无污水直排水体,水面无漂浮大量垃圾、藻类等;管护措施到位,建有长效管护机制,如有管护人员负责定期清理水面和岸边垃圾、维护有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等。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完成整治的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个)X100%
13、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个)注: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为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并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数据来源:农村黑臭水体牵头治理部门。(4)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城市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V (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吨)100%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次所占比率。执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声
14、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O评估国控监测点位达标情况。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7区域生态保护监管(1)生态质量指数(EQD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A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执行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生态保护红线指标解释: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