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参考样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参考样式).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债权人会议:X年X月X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一案。X年义月义日,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指定XXX(管理人名称)担任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且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因(写明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理由,如为便利债权人,
2、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等),管理人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特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本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将按如下规则召开及表决:L本次会议后的债权人会议,可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及召开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需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将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并将会议记录和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进行处分时,必须由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
3、。2,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非现场表决方式包括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及网络投票方式。债权人应向管理人书面确认其选定的表决方式、确切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债权人如果变更表决方式、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如果债权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不提供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或者表决方式、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由此影响债权人参与表决权利,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债权人需在预定的表决期限内表决。以书面方式表决的,债权人应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电子送达方式表决的,管理人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或以空白表决票回复,均视为同意表决事项。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并将非现场表决结果和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