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2024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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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市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基本原则】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机构设置】市政府成立淮安市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2、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市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根据机构设置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成、信息共享以及协同保障内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跟踪考核奖惩、牵头组织落实本办法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税费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等工作。第五条【组织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相

3、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职责分工】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行为,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税费服务。第七条【行业要求】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第二章税费管理第八条【法律适用】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第九条【委托代征】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第十条【代办代缴】税务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税费协同共治机制,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第十一条【分类服务管理】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费信用和实名办税缴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缴费人信息采集、信用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行业信用评价,推进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监管,实行分类服务管理。第十二条【

5、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代扣代缴义务,向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代扣代缴税费的有关材料。第三章税费服务第十三条【税费一体化服务】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力、。第十四条【税费服务运行机制】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税务部门应当推行网上办、移动办、自助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税费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第十五条【

6、税法宣传】税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部门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第十六条【涉税举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费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七条【税费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与税费征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市场交易类信息以及保障税费征管需要的其他信息。地

7、方人民政府调整行政职能实施主体的,相关涉税费信息由承接其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提供。第十八条【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费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九条【主动协调】税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淮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海关、海事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第二十条【发改、工信部门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提供投资、产业,政府招标投标,建设资金投入、工程款拨付、企业投资项

8、目备案信息;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企业自备电厂等信息。第二十一条【教育、人社部门信息共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供自然人学籍考籍,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享附加扣除等信息。教育部门应当提供各类办学机构的年审信息,校园安全工程审批,产教融合企业,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名单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供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信息共享】科技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改造、专利转让登记以及其他技术转让信息,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

9、空间信息,科技政策奖励信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外国来华人员工作许可申请信息,研发项目异议鉴定结果反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居住情况、出入境情况等人口信息,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车辆登记、旅馆行业房间信息及客房入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市监、司法、民政、农业农村、医保部门信息共享】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共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执业证书发放等信息

10、。民政部门应当提供火化人员信息,取得、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婚姻登记信息和低保户、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供养对象等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提供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等信息。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医保刷卡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中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等信息。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度预算,房地产项目规费收取信息、对外支付的异地建筑企业工程款,市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财政及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资规部门信息

11、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办税信息、宗地地籍数据,提供资源税应税矿产资源分布、勘查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复垦情况,土地划拨、出让、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权属确权或者权属纠纷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闲置费核定的费源、森林植被恢复费核定的费源等信息;按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未批先占、改变原占地用途、土地复垦等信息。第二十七条【环境部门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产费申报日期、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排污

12、权出让、环境违法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第二十八条【住建部门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赁等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提供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建设资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信息;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源明细表、销售网签明细、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统计表、资金监管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交通部门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危化品(成品油)运输记录,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

13、检验信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等信息。第三十条【水利部门信息共享】水利部门应当提供取水许可证发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的费源信息,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地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应纳税的取用水户取水量的申报复核等信息。第三十一条【商务部门信息共享】商务部门应当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提供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信息,提供二手车及机动车经营者备案信息,提供跨境交易、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相关信息;共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卫健部门信息共享】卫生

14、健康部门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新增、变更、注销登记,全市120救护车登记信息,医疗行业核准的床位数。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息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提供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信息。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税矿产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相关重大损失等信息。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信息共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建筑施工工程许可信息、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房地产项目立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地方金融监

15、管部门应当提供金融服务许可、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等信息。第三十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信息共享】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红十字会、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提供营业性演出等信息。体育部门应当提供体育比赛等信息。红十字会应当提供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等信息。总工会应当提供困难职工、基层工会组织建会信息和批准筹备建会等信息。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提供残疾证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住

16、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等信息。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兜底规定】本章规定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征管需要,税务部门新增数据共享需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予以提供。第五章协同保障第三十九条【政府职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第四十条【环境、资规、农业农村部门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税申请复核的事项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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