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文化旅游业招商引资普惠性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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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坪坝区文化旅游业招商引资普惠性政策(征求意见稿)为实现沙坪坝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质文旅企业落户沙坪坝区,特制定本普惠性政策。第一条对于新落户符合沙坪坝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依法纳税,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文旅企业,至正式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具体以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对新引进注册的文化旅游类外资企业,一年内实际到位且实际投入K)OO万美元(含)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补助在正式运营后按50%、25%、25%的比例分3年兑现。具体以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为准。第三条新落户沙坪坝区租赁自用营业用房的,经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或

2、相应机构认定为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在前50名,或年营业收入连续2年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其月租金50%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期自正式经营开始,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每家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20万元。具体以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为准。第四条对在区文化企业新建文化行业类别项目,且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第五条首次建成的数字文化产业园区负责运营管理的企业年产值达8000万元,且园区内聚集有规模以上优质数字娱乐企业达30家以上的,经审核后,一次性予以2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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