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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转运、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不包括经
2、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第三条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中,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建筑垃圾拆除、运输、资源化利用一
3、体化生产运营模式。第五条建筑垃圾按成份和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工程弃土(可直接回填)、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砖渣类四类,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堆放。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运输、处置、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第七条房屋拆除
4、实施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承包单位编制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方案应说明分类拆除方案,准确预估拆除量,涵盖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计划等内容。鼓励实行房屋拆除、清运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委托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使用有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
5、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物料;(三)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四)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第九条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所或设施,指导业主分类投入装修装饰
6、垃圾,加强业主装修装饰垃圾处置管理,并及时清运小区建筑垃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属地政府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物业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等建筑垃圾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新建小区项目充分考虑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将建筑垃圾中转、堆放点建设纳入环境卫生设施综合验收条件。第三章处置监管第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单位(装修装饰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擅
7、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等相关审批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渣土消纳场地和处置工期,渣土处置量等;(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县城管局等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8、;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发现运输单位有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建筑垃圾前3日内,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二)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接收证明;(五)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六)具备条件的,渣土消纳场地应提供建有车辆出入冲
9、洗平台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准运手续办理。准运的,颁发渣土准运证;不准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48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书面报告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十六条在国家规定的中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不适宜建筑垃圾处置等特殊情况下,禁止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七条建筑垃圾
10、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车身统一印制监督电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喷涂放大的车牌号,统一设置顶灯,统一车体颜色,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标准。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从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抽调人员,在城区设置多个固定检查点,组建相应的检查组进行常态化执法。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车辆行驶证,并接受城管、公安交警、交通部门的管理、检
11、查;(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在车体上标有举报电话和渣土运输公司及负责人的名称、电话号码,并保持电话号码、车牌清晰。(三)运输车辆必须按县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并按市城管局指定的场地倾倒;(四)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等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一)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三)消纳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四)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
12、车辆,有登记记录和处置记录;(五)应当分类堆放、分类使用,露天堆放的应及时遮盖;(六)应当采取防坍塌、防滑坡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鼓励消纳场所安装断层监测、扬尘防治等信息化、智能化设备;(七)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建立实施限制市场备案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一年内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一年内不予核准其建筑垃圾运输准运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将该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依规
13、进行惩戒。第四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按照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五条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噪声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相关产品应当标注生产原料来源。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产生的尾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分离出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交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无故关闭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报告建筑垃圾
14、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应急方案,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第二十九条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加大科技研发力度,积极研发和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推广方案,并报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河道治理、园林、广场景观等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优先回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城乡规划、建筑、市政、水利等设计单位,在进行
15、施工图纸设计时,能够在图纸说明中明确可以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及数量。第五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一条为维护建筑垃圾处置秩序,县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城市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城市管理部门作为灵璧县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再利用等监督管理;(一)负责审核建设工程和拆迁工程的建筑拉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三)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年提高;(四)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负
16、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施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物业小区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处置管理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征收部门是拆迁工地主管部门,负责拆迁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处置管理、编制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等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县公安交警部门是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超高、超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运输车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五条县交通运输部门是县货物运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道路营运资质和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和审核,指导建筑渣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