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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哈尔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赋能、引领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
2、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设计赋能质效的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第四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可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适当调整。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
3、心,可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支持鼓励政策。己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优先申请相关政策支持。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二)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
4、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三)专职从事工业设计及相关创新的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技师(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o(四)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含)以上。(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第八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5、向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证明材料;4 .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体系、研发投入、人员、获省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及取得经济效益等情况;5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数据);6 .工业设计成果获专利(含版权)相关证明材料;7 .其他佐证材料。获得(含通过复核)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当年可享受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免申报。(二)区、县(市)推荐各区、县(市)工
6、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组织对属地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评审认定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形成拟认定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第九条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
7、全的前提下,按程序组织认定。第三章管理与复核第十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报送复核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国家和省复核的,可视同通过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无需重复报送复核材料。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其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
8、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二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十四条已认定为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等基本信息变更及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