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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告知书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劳务派遣用工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限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按相关规定申请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单位需在每年3月31
2、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报酬及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四)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3、执行,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人数的10%o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三、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XXX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企业签收:请手写:“本单位已知悉以上内容,并承诺依法遵守J姓名:职务: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