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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依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修订了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向全社会主动公开。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也应当主动申报。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商场(商店、市场)、宾馆(旅馆)、体育场(馆)、会堂、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新兴场所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
2、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5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娱乐、密室逃脱、婚纱影楼等新兴场所。
3、二、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主管部门核准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 .主管部门备案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 .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合计床位在50张以上医养结合机构;4 .儿童福利机构;5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6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 .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2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3 ,区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1.候车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4 .候船厅建筑面
4、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码头;5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轨道交通两线及以上换乘车站;为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高层建筑及控制中心;其他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轨道交通运营车站。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博物馆;3 .县级以上档案馆;4 .对外开放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储能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火力发电厂;2 .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3 .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的三类以上的变电站;4 .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5
5、 .功率为IMW或容量为IMWh以上的储能电站;6 .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生产企业;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 .二级以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气化站以及11类以上瓶装供应站。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 .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2 .市级重点科研单位;3 .
6、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公寓楼等;2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 .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4 .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5 .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仓库,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可燃物品堆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 .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2 .生产、制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汽车、冶金、造纸、纺织、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3 .各银行在渝的省级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