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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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以及承诺人是否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应贯穿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二、各地应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

2、据、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通过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实现部门协同,联动响应,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行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四、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五、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监管对象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服务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

3、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重点是建设单位和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事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重点是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的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六、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对转入政府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七、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确保相关事

4、项按时完成。重点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登记表备案、节能评价、取水许可申请,水土保持方案申请,用地批准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八、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者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九、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效能化。随机抽查应实行“阳光执法”,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十、各地要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应用,将监管对象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十一、各地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要及时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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