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权的衰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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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权的衰落摘要: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女性的律法,通过具体法律例条的分析,可以窥见汉初女权的状况。汉初妇女的家庭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丧失,家庭权利的丧失主要体现在夫妻互相犯罪中女性量刑较重,继承顺序落后于男性:政治权利则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消失。关键词:二年律令家庭权利政治权利三代伊始,政治国家建立,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步确立,并正式形成,氏族制的女权生活,彻底被社会生产排挤到权利核心之外。纵观史料,其中虽不乏主从颠倒、女性掌权之事,但这并不不能说明女性就不处于弱势、屈从的地位。从古代妇女地位变迁的大趋势来看,女权的旁落毋庸置疑。妇女研究,向来为史料所困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

2、我们窥见汉代社会妇女状况提供了关键材料。从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中分析,汉初妇女权利旁落、女权完全依附男权已成事实。一、女性家庭权利的衰落二年律令中对女性家庭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夫妻互相犯罪和女性的家庭继承。夫妻互相犯罪分为丈夫殴打妻子的量刑,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女性家庭继承权主要包括财产、名誉、户主的继承权。从量刑的差别,以及继承顺序分析女性的权利。(一)夫妻互相犯罪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1P37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使用兵刃,即便打伤了,也无罪。睡虎地秦简有相似情况的记载“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问夫可论?当耐。2p228妻为悍妻,丈夫殴打她,如若造成较严重的损伤,

3、比如肢体折断或躯体损伤,丈夫是要被处以耐刑的。汉承秦制,汉初律法也大多沿袭秦律,此条律令中的刑罚却并未沿袭。相较两条律令,秦律中的耐刑对男性是一种恐吓、制止和防范,二年律令中的无罪之说,却明显充斥着辩解和纵容,是对男性权益赤裸裸的包庇。妻悍,如何是悍?这个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更多的是依据社会俗成。司法仲裁方面,同样由于没有悍的具体衡量标准,只能像罗马习惯法一样,完全由仲裁者随意解糅。女性的权益在社会保护与司法仲裁方面均得不到相对的公平。通过与睡虎地秦简的记载时比,相较于秦时女性权利在汉初进步的损失。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妻殴夫,耐为隶妾。”3P38相对于丈夫殴打妻子的规定,没有了兵刃的限制,也

4、没有了妻悍的前提。无论丈夫的贤宵与对错,妻子只要殴打伤害丈夫,律令便认定其为有罪。隶妾是要比耐刑重得多的刑罚,汉初通常为一年的劳役。二年律令以法律的形式把男女量刑相区分,将男尊女卑的社会思想彻底贯彻,律令抛却其最基本的公正原则,成为打压女权的工具。夫妻互罪的量刑中明显偏向于男性,丈夫殴打妻子的处罚逐步变轻,律令对此的更加包容,均昭示着男权的逐渐加强。妻子殴打丈夫,不仅限制众多,处罚较重,并且律令完全否定了妻殴夫的权力。相对于夫而言,妻则是卑下附从,并不与夫处于同等地位。此种同罪异罚、有别量刑,是汉初女权衰落的必然结果。(二)女性的继承权民大父母、父母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4P

5、211律令中明确规定民大父母、父母想要分取奴婢、马牛羊以及其它财物均被允许,这就证明汉初女性是拥有分享和继承财产权力的,这相较于后代女性完全作为男性附庸而言是相对进步的。但是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继承资格吗?很明显男女并不拥有相等的继承权利。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5P230汉代家庭户籍与财产在继承上顺序依次为:子、父、母、妻、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依据律令汉初女性是可以成为户主,单独立户的,也就是汉代法律是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的。但是女性却没有公平的继承权利,女性的继承顺序一定排在男性之后,首先具有继承资格的是亡人之子,作为与亡人之子同辈的亡人之女

6、继承顺序却排在第四。另外在孙辈、耳孙辈,女性是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男性在家庭继承方面有绝对的优先权利,这种优先是通过打压女性的继承权利而产生的,女性和女性后嗣家庭权利明显弱于男性和男性后嗣便可佐证。律令中同样规定了家庭对于爵位的继承。“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6P227汉初,爵位是可以继承的。对于政绩突出,因公殉职的官员,如若没有爵位,还会授予最低等的公士。在继承顺位中同级别男性均在女性之前,妻子的继承顺序更是相较在后。对于爵位的继承更倾向于本家男性,对外嫁而来的女性存有更多的损害。汉初妇女虽然可以通过继承获得爵位,享受一定的

7、政治经济利益,但是并不是说,女性的权益就得到了维护和保障。妇女虽能以与家族男性相联系的特殊身份继承其死亡后的爵位,但是妇女仅仅只能继承爵位,并不能向男子一样通过战功或其他的一些功绩而被赐爵。简而言之,妇女的爵位只能被动继承,不能主动获取,也就是说妇女只能依靠于男性去获取爵位。汉初,拥有爵位是获得特殊权益的,男性爵位妇女是可以共享权益的,依据爵位进行相应的免刑是其政治特殊权益之一。为了加强女权对于男权的依附,其至为了防止女性为了爵位,损伤其夫,律令特别规定“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7P75完全杜绝妇女在损害其夫的情况下利用爵位特权进行免刑。律令女性爵位继承进行种种限制,通过扼杀女性权利,维护和

8、巩固男性权益。二、女性政治权利的衰落女性的政治权利在这里并不是指参与政治的权利,而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权力的消失,主要表现为女性对于男性的屈从性,律令中对于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有“罪及妻”以及妇女犯罪量刑的问题。(一)罪及妻“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8P66丈夫杀人劫财,处以磔刑,妻子即便不知情未参与,依旧同获罪,罪罚相对丈夫较轻。丈夫犯罪,妻连带,“罪及妻”的形式,完全剥夺了女性的政治权利。“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9P3男子犯罪,妻子、父母、同产均被株连,他们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权利消失,全部成为了男权的附属物

9、。妻与子、父母相对不同,妻作为外来完整的个体与夫的家族产生纠葛,但是其与夫紧密性完全弱于子和父母,妻成为了夫犯罪的连带着,是女性屈从于男性已成为现实。罪及妻”的实质就是连坐制度。这并不是汉代的独创,早在三代时期连坐制度就已产生。商鞅立相坐之法,规范补充连坐制度。连坐制度以一人犯罪牵扯其亲、邻等共同受罚,完全剥夺个人的政治独立,使社会规范完全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二年律令中的连坐规定基本都存在罪及妻,完全把妇女看作丈夫的连带品。(二)妻犯罪的量刑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TIoP45妇女伤害、打骂丈夫的的直系长辈均要被处以弃市之极刑。对妇人量刑的极端残酷是男性强权之下规定纲

10、常伦理的特殊产物。汉初,政治混乱、纲纪无存,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强制规定纲常秩序,其中尤以推崇孝道。妻作为家庭中的纽带,是维护孝等纲常秩序的重要环节。规范妻的行为,对于孝等纲常伦理的维护罪疑有巨大作用。统治者为了推行其社会规范,直接以重罪量刑损害女性的基本政治权益。作为男权社会下的产物,女权的牺牲是必然的。女权政治权益的损害并不单单只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消失,还有其参政的权益。只是参政的权益早在父系社会确立之后就已逐渐消失。其中虽然出现过几次如赵太后、吕后这样的女性主政,但都是昙花一现,并且女性只能处于政治的边缘,即便主政也是以辅政为名,强势如吕后也不敢推居天子之位,男性强权之下,女权只

11、能居于其次。结语二年律令是汉初的一部法律典册,其代表统治意志,规范社会行为,其记载和规定的律令极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因此从二年律令中探寻女权在汉初的衰落程度,是具有可信性的。从具体律条分析可知汉代女权已经需要男权的庇护,对男权充满了屈从性,妇女法律地位低下,量刑时都不能被公平对待,家庭权利、政治权利严重丧失。在这种扭曲而又正常的发展之下,最终导致女性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属品。男权制下妇女几无权利可言,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导致妇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才能和价值。以史为鉴,现今我们要正确看待妇女问题,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参考文献:3H456789H10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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