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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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制决定书文号玉红市监处罚(2022)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红塔区铉萌翡翠珠宝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L57ND6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周凤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上缴国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4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红市监处罚202277号当事人: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L57ND62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经营者:周凤身

2、份证号码530*联系电话:135*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红塔区把萌翡翠珠宝店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金家边社区李家高山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锤萌翡翠店铺,在红塔区金家边社区李家高山通过主播直播销售玉石原石,但其淘宝店铺直播页面的定位信息、淘宝店铺内商品页面显示的配送地址、其售出商品的待发货包裹的快递单上显示的寄件地址皆与其实际直播、配送、发货地址不符;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打印备注的“卖:发空包”和用红笔书写的“发空”字样的快递单;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锤萌翡翠店铺,未在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本局于2022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先后对该珠

3、宝店经营者周凤和工作人员杨永平、李泽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红塔区把萌翡翠珠宝店在淘宝平台开设锤萌翡翠店铺,在红塔区金家边社区李家高山通过主播直播销售玉石原石,采用虚假交易、发空包、自评好评、虚构直播地址和发货地址等手段,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在淘宝平台开设把萌翡翠店铺,未在其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2年5

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现场检查照片1份、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2022年5月27日对周凤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31日对杨永平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6日对李泽阳的询问笔录1份、周凤提供的转账截图1份、杨永平提供的转账截图1份、杨永平提供的淘宝购买记录1份和商品评价截图1份、李泽阳提供的淘宝截图1份,证明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在其淘宝店铺内进行刷单、主动编写好评的事实;3.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在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家高山进行玉石直播、开展经营活动、配送已出售商品的事实;4.由周

5、凤签字确认的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在淘宝平台上的淘宝网页版“钮萌翡翠”主页截图、淘宝直播页面截图、“钱萌翡翠”2022年5月11日淘宝直播截图、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04022200049)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家高山经营期间,其淘宝店铺“钮萌翡翠”直播页面的定位信息、淘宝店铺内商品页面显示的配送地址皆为“云南省德宏”的事实;5.2022年5月27日对周凤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31日对杨永平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6日对李泽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红塔区把萌翡翠珠宝店在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家高山经营期间,售出商品的

6、实际发货地址为李家高山的事实;6.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5月27日对周凤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31日对杨永平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6日对李泽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在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家高山经营期间,其网络店铺售出商品的快递单上发货地址均显示为“云南省德宏”的事实;7.由周凤签字确认的淘宝网页版“钮萌翡翠”主页截图1份、淘宝APP“钱萌翡翠”主页截图1份、2022年5月27日对周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红塔区钮萌翡翠珠宝店未在其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事实。2022年7月6日,本局对当事

7、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红市监罚告20227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采用虚假交易、发空包、自评好评、虚构直播地址和发货地址等手段,对玉石原石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8、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其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

9、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构成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应该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

10、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另,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中第一类第11项“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已于2022年6月15日责令其在2022年6月22日

11、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21日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上缴国库。当事

12、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户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44号)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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