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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合规要求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包括广义的高管人员和其他从业员工,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对私募基金人人员任职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稳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文件是具体的量化规定,并保持更新和演进。现行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从正负面两个维度,多个层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的任职要求做了细化规定,同时结合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的合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规定演进(一)逻辑体系近些年,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从整体来看,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体现为: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为统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会颁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简称登记若干事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简称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简称办事指南),以及不断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等具体操作细则为基石,三者共同组成监管的逻辑体系。(二)规定演进从上述规定的逻辑体系和具体内容的修订变化来看,法律层面的基金法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暂行办法对私募
3、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相关规定保持稳定,无明显规则性变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文件则在不同监管时期呈现着变动和修订,具体体现在:L登记和备案办法登记须知被最新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取代。2.具体登记操作细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被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取代。现行规定2023年5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一基本经营要求(简称1号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简称3号指引)及最新更新的2023年修订版私
4、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共同构成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相关规定的行业监管体系。经梳理上述规定,并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的实务办理经验,可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个维度审视具体要求:(一)正面清单1 .从业资格备案办法第3条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该条规定的专业能力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员工必须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基金业从业证书,这是对包括从业高管和员工在内的基本要求。2 .人员数量备案办法第8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数量要求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该专职员工必
5、须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管人员或其他员工的兼职情况,根据基金业协会的问答反馈结果,兼职员工不计入员工总人数,如果扣除兼职员工数量后少于5人的,将不符合基金业协会对员工任职的数量要求。3 .投资业绩(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号指引第7条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投资业绩要求如下: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
6、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如存在多人共同管理的情况,高管人员还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同时,上述对高管要求的投资业绩不包括其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7、。(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3号指引第8条对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投资业绩要求如下: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同时,上述对高管要求的投资业绩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
8、权投资的相关项目。4 .工作经验备案办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同时,3号指引第5条和第6条分别对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的工作经验做了细化列举和说明,具体条款不再赘述。(二)负面清单1 .兼职要求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兼职并非持一概否定、一律禁止的态度,相较于已废止的登记须知兼职高管数量不高于
9、全部高管数量二分之一的要求,备案办法在肯定对外兼职的同时,但对人员兼职情况提出如下限定要求:(1)说明合理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应当说明合理性并出具相关承诺。(2)禁止非关联机构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3)严格限定风控负责人兼职。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负责人负责投资风险审查和把控的岗位特殊性,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
10、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更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问题反馈,风控负责人可以兼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事。(4)其他员工兼职禁止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5)兼职认定的除外情形。3号指引第10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及其他情形,均不属于备案办法规定的兼职范
11、围。2 .诚信要求备案办法第1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11类负面信息情形,并在该条第12款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兜底。同时,3号指引第3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2)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3)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
12、管理人员;(4)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5)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6)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3 .禁止挂靠3号指引第11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人员而言,私募基金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要求决定了其在办理管理人登记时,必须根据真实的员工情况进行信息备案,禁止聘用挂靠人员,更不得以虚假聘用人员的方式来实现办理登记的目的。纪律处分案例(一)典型案例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022
13、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2022年基金业协会加大了对私募机构高管人员的追责力度。如取消18名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将18名高管加入黑名单,对30名高管进行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高管人员在任职违规的纪律处分案例中,以人员违规兼职、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未经勤勉尽责审查义务处分案例最为常见。如中基协处分(2023)64号,被处分人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在人员违规兼职方面,该基金管理人在职员工中,多名员工曾签署兼职协议并向客户同时提供多家机构的产品投资咨询服务;如中基协处分(2023)81号,被处分人上海勤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职员工仅4人,违反了专职
14、员工不少于5人的规定;又如中基协处分(2023)94号,被处分人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燕园长安壹号等18只产品配合他人融资。产品投资标的、运作细节、产品募集、投后管理等均由融资方负责,燕园基金仅配合完成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事务性工作,相关高管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一)处分类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违规处分主要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缴纳违约金;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从以上处分类型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区别行政机关的执法处罚属性,对人员处分更多的体现为“软
15、处罚”性质,其中对人员的公开谴责处分频次较高。合规建议从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的现行规定、行业处分案例可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任职各项要求中,诸如投资业绩、投资经验为静态条件,在管理人申请协会完成登记,满足协会自律规则要求且材料真实情况下,相关纪律处分较少。但诸如人员兼职、人员数量等动态条件,在管理人经营过程中极易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触碰基金业协会合规底线,极易引发纪律处分。对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员任职进行合规建设。(一)规范兼职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存在兼职情形的,应严格按照登记办法及配套指引明确规定,判定是否符合兼职条件,兼职人员
16、数量是否过多,是否存在营利机构兼职情形,对违反兼职规定情形的,坚决抵制和自律,不触碰监管红线。同时,对人员兼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该兼职人员应及时出具承诺函,做到自律和规范。(二)保持人员稳定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业务人员流动情形,对此应审慎把控专职员工数量要求的底数,及时补充人员更迭造成的职位空缺,避免因人员不符合数量要求,而被基金业协会排查处分。(三)强化风控负责人职责结合基金业协会处分案例,协会在处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的同时,通常对风控负责人未尽到合规风险审查和控制职责而给予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风控负责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和协会行业自律规范不可谓不知,风控负责人应强化把控法律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