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某县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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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某某县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进一步规范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处置、监管等工作,结合某某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第三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

2、品生产经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标粮食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超标粮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的行政管理,对超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定点收购企业开展超标粮食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杆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对超标粮食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超标粮食流入市场等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责任。第六条:农发行某某县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

3、额安排超标粮食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超标粮食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八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应收尽收本地超标粮食,不得限收拒收。第九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收购过程按国家政策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发行等单位的依法监管。第十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

4、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第三章杆样与检验第十一条:粮食收购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制定的杆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第十二条: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和粮油检验检测分中心对收购过程的稻谷质量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把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定点收购企业对收购的稻谷按等级指标分仓分级储存。第十三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

5、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杆样、检验、储存等信息。第十五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第十六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稻谷要落实好处置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局、区农发行按照稻谷质量情况严格依据国家政策进行按质按级处置,在一年期内适时依法依规处理。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第十七条:超标粮食

6、实行定向竞价销售。超标粮食计划进行处置出库之前,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竞价定向销售交易。因特殊原因流拍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邀标形式竞价定向销售,防止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区农业农村局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第十八条: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1天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第十九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天向当地

7、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帐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公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调入粮食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采购

8、时要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第二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部门职责履行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指导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定点收购,对销售出库的超标粮食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超标粮规范处置。收储企业要承担超标粮食管理主体责任,对收购的超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销售安全负责。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二十三条: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

9、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某某市某某县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某某区府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6年6月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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