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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退市管理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退市制度,具体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的产品,采取禁销,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抽检确认后,立即停止销售,上报相关行政单位处罚。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投资者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记录已退市食品,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