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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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5000吨以上且在供水企业注册的非居民用水户。二、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供水企业按照非居民用水户核定的定额水量,对超出部分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向非居民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三、定额水量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在供水企业水表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用户名称不一致的,由水表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考核,提出用水定额调整,并缴

2、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一)计量周期。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届满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二)核定方式。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核定有两种方式,用水户需明确选择其中一种:一是采用定额核定方式。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计算的年度水量和增减系数核定,其年度定额水量二浙江省用(取)水定额计算的年度水量X(1.0+增减系数)。二是采用实际用水核定方式。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不明确的,非居民用水户采用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增减系数核定:1.非居民用水户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年度定额水量二(

3、3X上年度取水量+2义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L0+增减系数);2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二(3X上年度取水量+2X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3 .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上年度取水量X(L0+增减系数)。同时取用地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核定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定额水量时,其定额水量应为减去地表水量后的数据。(三)系数增减。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o1.获得水效领跑者企业(公共机构)、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可增

4、减系数+0.1;2 .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且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次年增减系数一0.1,直至完成测试次年恢复;3 .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次年增减系数+0.1;4 .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5 .能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增减系数一0.1。(四)核定时间和程序。定额水量核定时间和程序如下:1 .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非居民用水户须在每年1月20日前

5、将上一年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上报至节水平台,逾期未上报的或上报不全的,将采用实际用水核定方式来核定本年度的定额水量;2 .供水企业在每年2月20日前根据本细则要求初步核定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和节水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0天;3 .非居民用水户对年度核定水量有异议的,必须于公示期间内通过节水平台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认可核定的年度定额水量。四、定额水量调整(一)调整时间和程序。年度定额水量下达后,非居民用水户每年可调整一次,时间为11月,须在节水平台上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初审,市住建局审定,非居民用水户可在节水平台上查看审定结果。(二)调整所需材料。申请定额水量

6、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1.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非居民用水户提交定额计算基数变动的依据;2 .采用实际用水核定方式的非居民用水户提交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需要增加用水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当年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3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非居民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的,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单独安装基建临时用水总表的,可按照基建用水定额单独申请定额水量;4 .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调整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定额水量:1.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直接排放的;5 .内部管网泄漏的;6 .用水定额、重复

7、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7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8 .有拖欠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9 .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10 .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五、超定额用水征收与复核(一)计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水量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定额水量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1.用水量超定额2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2.用水量超定额3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加收;3.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加收。现行水价仅为自来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二)费用收取。非居民

8、用水户应当自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赛通知书后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三)异议申诉。非居民用水户对超定额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节水平台提出,由供水企业作出答复。用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1.因扑灭大火大量用水,应在事件及时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节水平台上完成相关证明材料的报备;2.因市政建设、水表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抄表而估表的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六、台账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1.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

9、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住建局;2.每年提供上一年度定额用水率数据与基础台账。供水企业应当指导服务非居民用水户按时报送用水季报表,非居民用水户存在未按时报送季报表情况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督促其完成。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非居民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本细则自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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