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诈骗案的无罪之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起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诈骗案的无罪之辩.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一起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诈骗案的无罪之辩要想获得一个无罪判决,就必须知彼知己,精准把握控方的指控逻辑,排除有罪的一切可能.要想建立辩方的无罪逻辑体系,必先推翻控方的有罪逻辑体系。先破后立,有破有立。虽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但因果观念则是主观的,控方的错误大多是对客观因果关系的主观误读,那么辩方的主攻方向,不应是去否定客观存在的因或者果,而应是去否定控方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这就要求我们刑辩律师善于运用批判性思维去解构控方认定的因果关系,从而开辟出一个新的战场,打一场有准备之战。好的开始往往是成功的一半,将敌人引入我方的主场,方能提前锁定胜局.01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其XX市国土局赎问的身份,
2、虚构具有低价拿地、土地开发审批权等职权,骐取被吉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向被告人支付定金用于项目开发,被告人谎称已部分履行合同,同时指使公司会计将被害人交付的数千万元项目定金转入其本人账户,用于个人支出,并未用于合同及项目开发.02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被告人是否利用其XX市国土局顾问的身份欺胴被害人.控方认定,是被告人的身份导致被害人上当受弊.辩方则认为,被告人的身份不可能导致被害人上当受骗,因为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全套项目资料.争议焦点二被告人是否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的定金.控方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的定金,其事实根据是涉案项目最终未落地.辩方则认为,尽管被告人已实际取得被害
3、人提供的定金,但其为促成项目落地,已尽到了最大努力,涉案项目未落地的真实原因系商业风险,不应归咎于被告人,因此就不应断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03 辩护策略:先破后立、有破有立针对控方指控的第一点,辩方采取先破后立、有破有立的打法,先否定控方指控的诈骗手段,即被告人利用其某市国土资源局顾问的身份、虚构了本不具有的职权,以此诱辨被害人作出投资决定.辩方在破的基础上抛出一个新的观点,即被害人作出投资决定系基于被告人提供的全套项目资料,而不是被告人的身份或职权.先破后立相当于战争中的“变换战场,战场一旦变换,控方就不得不调整原有的指控体系,当庭仓促应战,临时组织一套新的指控体系。而辩方则以逸待劳,
4、打一场有充分准备之战.针对控方指控的第二点,辩方的浴护策略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被告人虽已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但依法不应属于非法占有.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法理,通过证明被告人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反对仅凭被告人占有财物这一事实而对其进行客观归罪的错误逻辑.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古罗马法澹云:“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7当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辩方观点时,我们就要争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的关健所在.下文分别就这三个辩护要点展开论述.(一)影响破害人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是全套项目资料而非械告人的身份或其职权1 .被吉人对被告人的身份或其职权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本
5、案被告人只是某市国土资源局的顾问,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单位领导,其不可能拥有涉案项目的土地审批权.该信息面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在政府网站上查询,更何况本案被害人是久经商战的房企董事长,长期与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不可能对此产生错误认识.2 .影响被害人作出投资决定的是被告人提供的全套项目资料,而被告人并未弄虚作假。控方指控的主战场是“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虚构的职权”,而辩方则避其锋芒,巧妙变换主战场,将争议焦点转变为被告人提供的房地产项目资料本案合作协议的对象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蛟之土地二级市场的情况更为复杂,存在许多不可测因素.因此,被害人的投资决策是在进行尽职调查后作出的审慎决定,
6、只要毅告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真实、完整,那么投资风险就理应由被害人自行承担,而不应归责于被告人.这一辩护观点最终被法院采信,该案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明确写道涉案XX市XX区A村项目、B村项目均真实可行,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力决3工12页)(二)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涉及两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分别是A村棚户改造项目和B农村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项目.A村项目未能落地的客观原因,是被告人与A村委会就“应当先付定金,还是先变更项目开发主体“这一商业问迤无法达成共识。此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若不变更项目主体,则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因此被告人要求先变更项目主体,再支付项目
7、定金。从来富贵险中求,被告人过于谨慎的做法,让他错失商机.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将其未及时支付定金一事,视为其有意“不干事”的证据,进而断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B村项目未能落地的直接原因,是“话事人因涉黑”被抓.B村项目是农村土地性质的转化,涉及到纷繁凝杂的乡土关系,如果缺乏本村有影响力的话事人从中斡旋,此项目后期就很难顺利推进,就变成一块烫手的山芋由于B村“话事人被抓,被告人出于稳健考虑,果断决定放弃该项目的开发。综上,如果仅就结果而论,无论是A村项目还是B村项目,被告人所做的唯一工作,只是草签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尚未实际支付定金。然而,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目
8、的.如果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并非骗取被害人财物,而确实另有考虑,那么就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辩护观点也得到法院的明确认可,即被告人为促成项目作出了努力,履行了合同义务,却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没有落地。”判决三案12页:(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助力无罪之辩要想实现无罪之淤,就必须要有无罪证据.在案证据是侦查机关在有罪推定思维基础上搜集的,因此都是有罪证据.而无罪或者罪轻证据通常存在于案卷之外。再好的辩护策略,没有证据支撑也枉然.求人不如求己,辩方经过一番艰苦努力,终于说服四位关健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帮助法官形成被告人无罪的内心确信。尽管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少之又少.要想说服
9、证人出庭作证,就要尽可能打消其各种顾虑。当时辩护人只强调四个字,那就是“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强求他们作出任何明确的回答.这一番坦诚的疏导终于让他们彻底卸下心中包袱,如期出庭作证。他们分别从房地产项目资料的获取及提供、被告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被告人为促成两个土地项目所做的努力等诸多方面,完整地还原了被告人的履约行为.这四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均得到了判决书的认可,即根据C某某、C某等人当庭的证言也可证实被告人为促成项目作出了努力,建行了合同义务,却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没有落地.”(判决书第12页)在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大约不到2%.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既有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也有刑辩律师出于避免执业风险的考量,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在本案中,笔者能够成功说服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辩律师敢于辩护的勇气和善于辩护的智慧.本文关联生效判决书:(2023)10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