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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从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代理财会人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当配备职责明确的财会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会计管账不
2、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其他任何人不管钱账的分管制度。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按月记账、结账、算账。第六条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出纳)应对所代理村(社区)实行分别建账核算,严格票据、各类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审核,并及时开展账目核对,提供所代理村(社区)需要的会计资料。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出纳)应及时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按要求使用收款收据,及时缴存和支付资金;加强村级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社区)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会议;有权对所代理村(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
3、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第九条应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配备。街道应按每万人一名的标准配备农经管理人员,按每五个村一名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报账员(出纳)岗位。代理会计、出纳、报账员等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应参照村(社区)干部标准确定,由各街道制定具体标准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会计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接受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村(社区)主要干部及其近亲属,村监会、社监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聘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会
4、人员。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选拔聘用由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街聘村(社区)用,异村(社区)任职,定期交流等形式。第十三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主持监交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十四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应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I、业务指导。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督促财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各街道应建立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财会人员报酬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解聘。第十六条各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