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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社员利益共赢局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对集体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财政专项补助款、结对扶持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土地征用补偿费、对外投资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严禁举债分配。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各项基金管理。加强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费收入使用
2、制度,完善台账,加强积累性收入和上级拨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配;对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实行分红,所得收入首先偿还债务。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核算可分配收益。年度收益是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年度收益和上年结余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第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开展规范财务操作,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按期计提折旧和费用摊销。不得不计提或少提折旧;不得
3、不摊销或少摊销费用。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规范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报酬,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收入水平,经街道考核并研究讨论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严禁擅自增加工资报酬,提高发放标准。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收益分配比例。正确处理好集体、社员关系。当年可分配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规范收益分配程序。(一)编制财务决算书。街道农村
4、“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年度收益核算,并编制财务决算书,提交社管会和社监会审核确认。(二)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社管会根据财务决算书进行讨论,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比例及社员红利分配额度,编制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要提交社监会和联村干部进行审核。(三)上报街道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上报街道审批。(四)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方案。社管会组织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五)实施分配并公示分配结果。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分配方案实施收益分配,同时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收益分配结果,在财务公开栏中及时公示,接受广大社员监督。第十条本办法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