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080062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2、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

3、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

4、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市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

5、一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第十二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第十四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每3-5年组织一次。第十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

6、创造性实践;(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四)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传习补助经费;(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在项目流布地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五)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第十八条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

7、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四)支持、资助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九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三)无故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不配合各级主管部门非遗保护工作,或离开*市域项目

8、流布地区超过五年;-19-(四)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五)连续三次评估不合格的;(六)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则一并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七)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每2年委托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或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每3-5年按一定比例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抽检复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是否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传承补助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9、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授徒情况;(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情况,包括年度传承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进校园、进社区等情况,在传承基地及公共场所等地面向民众开展展示活动等;(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展演等实践活动情况;(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情况;(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或参与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影响情况,包括研究与成果编撰情况、捐赠收藏、宣传报道、获奖、聘任情况及其他显著提升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10、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讨培训情况;(八)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一)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二)以集中评估形式,或委托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三)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存档。第二十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予享受当年度市级非遗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一)变更国籍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三)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社区居住,

11、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四)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第二十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履责,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不参加本次评估申请或直接申请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估的,可申请退出传承人行序列,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O第二十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为不合格者,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函。第三次评估仍为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二十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