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案例U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机”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但凡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那么,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2、。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双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展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展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假设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
3、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时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4、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吼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此例是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局部。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防止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展生产。该
5、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外表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假设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那么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展诈骗的案例。铸件外表“光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
6、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模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历、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案例4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IOoO美金,剩余局部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场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
7、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时机。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容许客户的要求,承担切货物积压的损失。案例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置,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 .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
8、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容许不至于取消合同。3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缺乏),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5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
9、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蒲。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祥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防止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存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蒲的证明,员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案例6增减装条款的纠纷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ons(quantity5noreorlessallow
10、ed)ofXXX,Price:USD1540.00perM/Ton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Il)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H签发的已装
11、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I=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OOo.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L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36960.00。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o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I268960.
12、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PartL/Candpartcollection)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1232000.00缮制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局部USD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最后
13、于4月9日以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办理寄单。4月10日买方来电称:“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承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容许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4月10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
14、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4月12日粮油食
15、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USD1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USD1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USD12689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局部:USD36960.00,余额USD1232000.OOo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承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4月19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
16、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USDI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时超额托收局部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USD36960.00而结案。案例分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立即装运”的条款,当时如能事充电告买方,说明在最近实无更早的有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的船。争取对方的同意,这样处理似乎更妥当些。般买方也只能承受该船期,因为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而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也没有如此规定必须立即装运。所以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会更主动些。按UCP500惯例规定: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立即、“尽快”等这样词语,银行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