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实操-建筑行业民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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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报税实操-建筑行业民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操作指引一、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1.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纳税义务人应为所得人本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对此,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同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付所得的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以支付

2、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J简言之,谁支付农民工工资,谁来扣缴。3、总包代发工资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由于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较多,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在2019年,我国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

3、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问题】在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应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代缴?对此问题,税务机关给出的回复并不统一。【答复1】留言问题: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对象和金额都没有决定权。所以有必要确定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是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缴。发放达不到缴税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是否也要全员申报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

4、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J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对农民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2

5、】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9月)中给出了不同的回复:十二、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由业主直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解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到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综上,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工作需要,确定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J【解析】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

6、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笔者认为,总包单位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应为农民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4、跨省异地施工及劳务派遣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异地施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

7、、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J二、建筑行业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认定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基数,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

8、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税务机关征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关于申报方式,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9、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J因此,通常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全员全额扣缴方式予以申报。同时,考虑到建筑工人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强,以及传统发放劳务工资的习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

10、关制定J因此,对于没有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我国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就核定征收的比例出台过相应政策公告等,如: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8月31日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中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惠民生政策精神,进一步降低税负、促进公平,现对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如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11、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实践中,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异地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按规定在树勾所在地代扣代缴,也没有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全员申报个税,这种情况被核定征收个税当无异议。但也有部分企业在机构注册地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在工程作业所在地也愿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此种情况下采用核定征收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

12、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J相应地,部分税务机关也就此问

13、题发布公告,如: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项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具体规定包括:一、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

14、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按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其他方式外包工程作业且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对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施工地

15、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其核定税额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2、重庆市税务局就跨省企业重庆作业后个税缴纳有关事项于2019年答复【问题】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暗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能提供一下跨省建筑企

16、业在重庆不核定征收的有具体条件吗?能提供解决此问题具体渠道吗?【答复】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J若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未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则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结】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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