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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应付客户对价的会计处理随着电商行业竞争加剧,为了扩大点击率,积累客户数量,电商往往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例如,发放优惠券,以低于与合作方的结算价格销售等。电商经常亏损销售,因而产生了电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以及对于电商亏损的部分应该冲减收入还是计入销售费用等问题。一、案例背景A公司为一家电商平台,商家(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自行定价,直接发货给买家,并自行负责售后服务,A公司代为收取款项。A公司作为代理人,通过向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赚取收入,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金额的5%,A公司将代收款项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平台商家。A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平台,向买家提供优惠券。例如,某买家购买了300元商品,
2、使用优惠券后可减免10元,即只需向A公司支付290元,而A公司需要支付全额价款300元给商家,在支付之前A公司会扣除平台服务费15元,最终支付给商家285元。通常情况下A公司赚取的手续费高于优惠券金额,有些情况下手续费也可能会低于优惠券金额。问题: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上述A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优惠券应当冲减A公司的收入还是作为A公司的销售费用核算?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两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
3、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J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企业需要向其支付款项的第三方是本企业客户的客户,但处于企业分销链之外
4、,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有义务向该第三方支付款项,则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J三、案例解析A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优惠券应当冲减A公司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A公司的销售费用有下列不同的观点:观点一:买家不是A公司的客户,因此A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优惠券不属于应付客户对价而应当视为A公司的销售费用。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商家为A公司的客户,考虑到买家并未购买A公司的服务,也不是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所述的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因此可以认为买家并非A公司的客户。
5、A公司也没有承诺代商家向买家发放该优惠券。对A公司而言,向买家提供满300减10元的优惠券,目的是为了提高A公司平台的知名度,增加A公司平台的流量,本质上是A公司的一种宣传推广行为,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因此应将10元计入销售费用,A公司的客户商家仍然实现了300元的收入,A公司从商家获得的收入为15元。观点二: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买家也是A公司的客户,因此A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优惠券视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冲减后收入有可能为负数(当收取的服务费小于优惠券金额时XA公司的服务费是从商家收取的,A公司提供给买家优惠券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服务费收入而进行的打折活动,其实际上是向商家和买家提供平
6、台服务,协助双方完成交易,因此商家和买家都是A公司的客户。因此,A公司应当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向买家提供的满300减10元的优惠券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服务费收入。当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小于优惠券金额时,收入会出现负数。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X2017年修订)下,对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会计处理结果,而不断创新的商业环境下,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这个案例中,平台的作用是为商家提供销售的渠道,向商家收取佣金,买家购买的是商家的商品,而不是平台的服务,因而倾向于认为买家不是平台A公司的客户即观点一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