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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江西省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一、主要职能落实国家财会监督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统筹制定年度财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财会监督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财会监督相关任务。二、成员单位协调工作机制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部江西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江西证监局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协调
2、工作机制设召集人1人,由省政府负责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2人,由协助分管副省长协调处理财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工作机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协调工作机制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承担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财会监督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三、工作规则协调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县、专家参加。协调工作机制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报告协调工作机制。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财会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认真落实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协调工作机制议定事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