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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牌制作合同(精选18篇)甲方:O乙方:O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1 .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面积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2 .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计元整。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年月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元整。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3 .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
2、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4 .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O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5 .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6 .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
3、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7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8 .广告牌设置地点:,面积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9 .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费,每年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的计元整。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年月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元整。10 乙
4、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11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2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广墙身广告牌的广告宣传画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喷绘以及安装。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
5、付投放所需的费用。3、甲方有权力监督乙方的广告画面以及灯光的完好性,以便及时可以通知乙方进行画面的更换和修复。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广告位的价格。以墙身广告位效果图(见附件)为基准,三号广告位的销售价为18万元/年,此价格包含灯光,电费,以及税费。包五次换画,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羯上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乐其余的分三个季度,每个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10%.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4 .若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招租广告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需立即通知甲方,以。5 .若乙方违约或中途自行撕毁合同(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申请撤销乙方的单方
6、行为,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元及因违约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保密条款。6 .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漏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最小;。7 .在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双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8 .因法律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第六条.违约处理。3.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不可改变的政策变更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七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或将协商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协
7、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八条.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租赁招牌广告位合同书合同。甲方:乙方:三、租赁用途:乙方租赁本合同中约定位路的招牌(广告)位,用于对外进行招牌(广告)宣传。四、租赁期限:乙方租赁约定位路招牌(广告)位的租赁期到期日须与商铺租赁期到期日一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从年月日起,月租金按每年5%递增。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六、招牌(广告)位押金:以两个月的月租金额作为押金,在本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不抵租金。七
8、、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以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一次付清。八、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终止后此招牌(广告)位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九、招牌(广告)发布所需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十、乙方向甲方提供此招牌(广告)位所需报批的全部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在进场施工及维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甲方财产及物业,如乙方作业造成损失应由乙方照价赔偿。十一、本合同中招牌(广告)位的施工安全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更换招牌(广告)画面和需对招牌(广告)位的内部及外部任何部分作出结构上的变化时,都应事先向甲方
9、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十二、乙方租赁的招牌(广告)位上的招牌(广告)在租赁期内(包括施工、安装、未发布招牌(广告)画面、已发布招牌(广告)画面)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并予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招牌(广告牌)损坏,由甲方赔偿。十三、乙方在招牌(广告)发布过程中,应保证该招牌(广告)位的完整性、美观性。若非甲方因素造成招牌(广告)位及招牌(广告)画面的破损、残缺及招牌(广告)箱内灯管损坏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维修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四、乙方必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发布内容、形式合法的招牌(广告)。否则,甲方
10、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所发布招牌(广告)的内容或形式,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十五、若乙方需甲方提供该招牌(广告)位电源,则应向甲方提供线路走向、材料材质等施工图纸及说明,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接驳。十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广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治安和防火。十七、租赁期满或其它原因导致招牌(广告)不能继续发布时,乙方必须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将自行恢复,并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则每延期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11、2、若逾期十天未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知会乙方,乙方所缴押金不予退还。招牌(广告)位上一切材料设施等全归甲方处理。3、乙方因故意或疏忽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时,则每违约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十九、不可抗力及处理。1、若因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则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执行。2、若因第三方(指政府、司法机关以外)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的,乙方应自行恢复招牌(广告)发布,甲方提供相应协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仍需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该暂停时段的租金。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
12、牌(广告)的,甲方应退还或免收乙方实际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期间的租金,合同期限顺延或终止合同。二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若乙方愿继续租赁经营,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一、在本合同终止执行,乙方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甲方检查无误后,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十三、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章:签章:时间:时间:O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13、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城市建成区;。(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O(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
14、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
15、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