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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府公告(202)义号XX县(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参考模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用地批复内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本府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XX县(区、市)202X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区、市)202x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X)X号)(详见附件1),同意本府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批准将XX县(区、市)X镇(乡、街道)X村(居委会)的集体农用地X公顷(耕地X公顷、林地
2、X公顷、园地X公顷、其它农用地X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和上述村(居委会)的集体建设用地X公顷、未利用地X公顷,共计X公顷土地征为国有(详见附件2),并批准将国有农用地X公顷(耕地X公顷、林地X公顷,其它农用地X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总计X公顷土地作为XX县(区、市)202x年度第X批次城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XX县(区、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X府公(202x)X号)执行(详见附件3)。三、征地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已达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3、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四、法律救济途径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黔府用地函(202)X号用地批复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行为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自202x年X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共30日)。特此公告附件:1.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区、市)20XX年度第X批次XX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X号)2 .xx县(区、市)202X年度第X批次XX用地勘测定界图3 .xx县(区、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X府公(202)X号)XX县(区、市)人民政府202x年X月日注:1.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禁止公布勘测定界图。2 .公布的勘测定界图的图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为用地报批前已公布或经听证后修改的版本。4 .贵安新区可参照该公告模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