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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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XX市XX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XX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

2、性,并在县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县文体和旅游局一般每2年开展一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申报范围(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原则上应从事10年以上;2 .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城内具有较大影响;3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4 .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少

4、于三代;5 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鼓励台湾同胞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三)对涉及民间信俗和XX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申报前应征求县民族宗教局的意见。(四)以下情况暂时不推荐:1 .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2 .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3 .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4 .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5 ,出现违法违纪,以及在征信、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第九条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5、应当向县文体和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国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第十条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向县文体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县文体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县文体和旅游局

6、按照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注重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三)对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三条县文体和旅游局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Bo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有

7、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体和旅游局提出。第十五条县文体和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十六条县文体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第十七条县文体和旅游局应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二)鼓励、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鼓励、支持其参加学习

8、、培训;(四)鼓励、支持其参与进校园、进社区等社会公益性活(五)鼓励、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二)制定项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保护、传承工作;(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四)配合政府有关

9、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六)定期向县文体和旅游局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条建立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县文体和旅游局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文体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其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县文体和旅游局应当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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