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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管辖协议书(专业13篇)合同协议对于商业活动来说尤为重要,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如果您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变更协议书合同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下称“原合同”)o由于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1、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2、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3、删除原合同条款:4、生效及其它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2、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员工工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作如下变更:二心得体会范文、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本协议书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仍然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本协议履行。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协议书性别:O出生时间:O民族:O职业:O户口所在:O经常居住地:O身份证号码:O联系电话:O乙方:。性别:O出生时间:O民族:O职业
3、:O户口所在:O经常居住地:O身份证号码:O联系电话:O甲、乙双方原是夫妻。年月日生育子/女,名现年岁,读年月日,经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监护权。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二、抚养费。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建议元),每季给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日,以后每隔个月的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
4、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元/公斤。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乙方承担%。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三、探视权。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次,尽能安排在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四、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分之O连续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五、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
5、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协议书乙方:(员工工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条第款作如下变更: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变更协议书用人单位(甲方):地址:员工姓名(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第条项变更为:2、第条项变更为:本变更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
6、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变更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20某某年7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位于甲方外立面南门及西南位置的广告位的租金,由甲方和乙方的相关广告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补齐,超额部分乙方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租金进行抵扣。2、乙方因广告位的申请事宜在相关政府部门所缴费用,甲方外立面南面及西南面广告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西面及西北面广告位
7、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协议书格式合同范本。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变更协议书派出所:本人,出生于1972年12月6日,今年43岁,系人,目前家庭户口成员共人,分别为:_(户主)、_(系户主配偶)、_(系户主儿子)、_(系户主儿媳)、_(系户主孙女),现_(父亲)已归我抚养,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为户主。特此申请!敬请予以批准为谢!户主:O一系户主父亲,一系户主母亲,系户主配偶,系户主女儿。申请人:本站。20_年月日。管辖协议书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
8、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
9、殊约定。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3、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4、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5、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7、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
10、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9、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10、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
11、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11、()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994)256号通知和(2023)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
1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如下: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被告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
13、、“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管辖协议书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
14、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
15、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二、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1、委托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