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备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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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备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强化市场主体服务,降低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备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放管服”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照后减证和简政便民,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为企业进入市场提

2、供最大便利。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率先推行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备案改革试运行,2021年5月底前在全县推行。二、试点范围和内容(一)试点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符合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改备案改革条件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如下:1 .申请人在现场窗口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册过程中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其他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用语统一表述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2 .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范围不包括销售预包装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婴幼儿配方食品)。3 .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无须对其同一地址的销售预包装食品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经营地址另设的除外。(二)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发放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见附件D,无须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全国未全面推行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改备案改革前,过渡期内对申请人从事互联网销售预包装等经营活动需要的,也可同时发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改革措施(一)细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许可改备案“一人办结制”“证照联办”等具体措施,对现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梳理、简化,统一规范、精简申请材

4、料,重复信息不再填报,重复申请材料不再提交,制作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2),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备案凭证应用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作为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需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已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销或备案后又办理相关的食品类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自动失效,食品经营者应将原备案凭证缴交市场监管部门;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宽准入与防风险相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申请预包装食

5、品销售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加强后续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市场主体是否违法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内容不相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从严处理,并将虚假备案、行政处罚和违规经营等行为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推动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改备案“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县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事项纳入我县“多证合一”

6、改革的整合事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县直相关单位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改备案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主动担当,靠前服务,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鼓励支持开展创新工作。(二)强化宣传培训县直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渠道,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

7、作效率。(三)加强督导检查县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承诺,自觉加强效能建设,严禁以权谋私、越权审批,严禁擅自降低许可条件,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安全。县政府督查室、审改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附件1.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2.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申报资料目录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浦()食售备)号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济性质说明:1.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2.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

8、显著位置。3.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4.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范围不包括销售预包装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5.有效期至: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之日或备案后又办理相关的食品类许可证核准之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失效后应缴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申报资料目录 1.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表;口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有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

9、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学校(含托幼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教育(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口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口6.承诺书备注: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口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3.开展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口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清单;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经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口固定的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位置图、产品陈列(摆放)设施示意图、与生产者或者供应商关于储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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