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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龙湾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状元街道行使的通告(温龙政发(2022)2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30日起,列入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内的执法事项,赋权状元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状元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
2、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状元街道应及时移送。2022年8月30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附件: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31日附件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赋权范围一、建设(共22项)1330217138001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3、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全部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I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IOO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
4、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2330217138002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全部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H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5、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3330217138003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6、罚的,依照中全部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I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IOO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4330217138
7、004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全部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IOO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
8、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533021721600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全部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
9、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2.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6330217168000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
10、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全部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7330217197003对在树木、地
11、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全部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
12、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违
13、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8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14、、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下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全部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9330217238008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全部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