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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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科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纪检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

2、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导师代表、科研秘书及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

3、)回避原则:即在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三章基本条件及参评范围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

4、)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XX大学。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第十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

5、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二条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S)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五)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六)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委会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须由本人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推荐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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